在新中國,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由這一根本政治邏輯所決定,在當代中國,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為突破點,開啟全面從嚴治黨新篇章,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先后提出思想建黨與制度治黨、全面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等重大論斷,強調“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歷史使命、贏得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勝利、實現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要求發揮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互補性作用,“確保黨既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更加突出黨的各方面建設有機銜接、聯動集成、協同協調,更加突出體制機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規制度的科學有效,更加突出運用治理的理念、系統的觀念、辯證的思維管黨治黨建設黨”;要求發揮好黨內法規在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保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的重大作用,確保黨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領導核心。新時代要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制度治黨與依規治黨,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牢固樹立整體思維與系統思維,正確認識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性,不斷提高黨內法規權威與執行力,有效克服與避免“制度陷阱”。
一、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有機統一于黨的全面領導
新時代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從嚴治黨,其關鍵就在于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對于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國內理論界已經形成一定的政治共識,但對于二者統一于哪,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如有的人認為,依規治黨應該統一于依法治國。其所秉持的主要依據,就在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把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仔細研究發現,“依規治黨應統一于依法治國”這種理解并不準確、失之偏頗。因為習近平總書記與黨中央明確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既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要發揮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互補性作用,確保黨既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從嚴治黨”。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相關講話精神可知,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作用具有“互補性”,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不能彼此替代,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在當代中國,既非依規治黨簡單地統一于依法治國,更非依法治國統一于依規治黨;而是依法治國、依規治黨二者作用互補、有機統一于中國共產黨的依法執政與黨的領導。對這一點的準確認識至關重要,事關黨的領導、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規治黨之間的邏輯關系、基本思路與實踐要求。
二、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必須克服“一刀切”思維
對依法治國而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基本思路、基本要求。將上述邏輯套用到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上來,大致可得出依規治黨必須做到“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基本要求。但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黨內法規,都內含著社會主義先進道德要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比較而言,黨內法規的先進性要求、道德要求在標準上高于國家法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在我們國家,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這里的“嚴格”二字,應該主要是就道德標準、先進性標準而言的。對道德建設而言,套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邏輯而得出“有德可依、有德必依、執德必嚴、違德必究”的基本結論,未必自洽而科學。
因此,要增強黨內法規執行力,必須深刻認識黨內法規的先進性要求與道德要求,根據先進性標準與道德標準對黨內法規進行分層分類,不能搞“一刀切”。根據先進性標準與道德標準,黨內法規大致可以分為自律-倡導型黨內法規、程序性黨內法規、禁止-懲戒型黨內法規;其中,不同類型的黨內法規的執行要求與執行力標準有所不同。比如,《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應屬于自律-倡導型黨內法規,應主要根據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情況、先進性表現來看執行力;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應屬于禁止-懲戒型黨內法規,應主要根據黨員干部“令行禁止”、遵守行為底線的實際情況來看執行力。從先進性與道德要求看,大部分黨內法規應屬于介于自律型與禁止型黨內法規之間,其執行力要求與判斷標準要根據內容要求具體分析。
三、依規治黨必須克服“制度陷阱”
對于健全科學完備、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2024年6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體學習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制度建設要與管黨治黨需要相適應、與黨的各項建設相配套,全方位織密制度的籠子。同時,也要防止制度過于煩瑣、陷入‘制度陷阱’”,要求“加強系統集成,使各項制度成為有機整體,避免出現相互割裂、相互掣肘、碎片化現象”。實際上,對于防范“制度陷阱”,早在2014年10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的講話中就明確提出:“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剛,要同向發力、同時發力。現在,一個比較明顯的問題就是輕視思想政治工作,以為定了制度、有了規章就萬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經不會或不大習慣于做認真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認為組織找自己談話是多此一舉。正是這樣的簡單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來可以落實的制度得不到落實、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問題不斷發生。”
習近平總書記的相關講話精神告訴我們:管黨治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從嚴治黨,必須樹立整體、系統、全面的黨建觀,克服極化思維與片面化傾向;必須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使加強制度治黨的過程成為加強思想建黨的過程,也要使加強思想建黨的過程成為加強制度治黨的過程”;必須“堅持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統一,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結合,把從嚴治黨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規范和紀律要求”。
進一步而言,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既要注重解決制度問題,又要注重解決思想問題。而解決制度問題,必須做好頂層設計、查漏補缺、提質增效,使制度更加切合實際;必須更加突出黨的各方面建設有機銜接、聯動集成、協同協調,更加突出體制機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規制度的科學有效,更加突出運用治理的理念、系統的觀念、辯證的思維管黨治黨建設黨;必須克服黨內法規泛化、平鋪化、冗繁化、形式化等片面傾向,正確認識黨的綱領、黨的政策與規范性文件、黨內法規等在管黨治黨中各自應有的作用。
總之,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依規治黨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之舉,但并非黨的建設的全部內容,也并非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部內容與唯一方略。要有效管黨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必須堅持人民立場與人民至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與使命引領相結合;必須堅持系統觀念,樹立整體思維與系統思維,既要正確處理好“思想建黨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自律與他律”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之間的關系,還要正確認識管黨治黨與治國理政的區別,克服黨內治理行政化傾向。
(作者為復旦大學特聘教授、中共黨史黨建研究院院長、黨內法規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陳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