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2月11日,震驚全國的呼和浩特市第二監獄“10.17”越獄襲警案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出庭受審。
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張和平因犯玩忽職守罪,5日下午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等另外4名同案被告人也因失職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
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監獄發生一起震動全國的暴動越獄案,4名正在監獄服刑的重刑犯殺死獄警后越獄潛逃。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呼和浩特第二監獄三監區重刑服刑罪犯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高博經過長時間預謀和準備,利用這個監獄存在的管理漏洞,準備了作案工具。2009年10月17日,4名罪犯集體越獄脫逃。脫逃后又實施了搶劫、綁架等多起嚴重暴力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在此重大監管安全事故中,被告人張和平、徐福蒙、田國君、王軍和劉文志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是案發時,張和平身為呼和浩特第二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監管改造第一責任人,在履行監獄長職責過程中,未盡到監獄長監督落實的職責,監管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對監獄各項規章制度督察落實不到位,致使監獄長期管理混亂,存在重大監管安全隱患和漏洞。最終導致了4名重刑犯綁架、殺害民警后集體越獄脫逃的重大監管安全事故。張和平作為監獄處置獄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總指揮,從接到罪犯越獄脫逃的電話報告后,在到達監獄長達40分鐘的時間內以及到達現場后,沒有按照《內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監獄處置獄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總指揮職責,沒有及時報警和組織監獄民警進行追捕,致使4名罪犯在越獄后又實施了搶劫、綁架人質多起嚴重暴力犯罪。
二是案發時,被告人徐福蒙系這個監獄三監區分隊長。由于徐福蒙未按《內蒙古自治區監獄人民警察對罪犯直接管理日準則》、《監區值班警察工作規范》《干警帶工制度》《罪犯勞動管理制度》以及《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分隊長工作規范》的規定進行認真巡視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喬海強和高博離開勞動崗位進入庫房后,為越獄做長達2個小時的準備。午飯后,徐福蒙在值班室睡著了,沒有發現4名罪犯再次潛入庫房。

2010年02月11日,震驚全國的呼和浩特市第二監獄“10.17”越獄襲警案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出庭受審。
三是案發時,被告人田國君系這個監獄警衛隊工作人員。2009年10月17日,田國君為當日門禁值班員,負責對出入監獄民警通道的人員進行檢查驗證,確認無誤后,開啟最后一道人工操控門。當日14時30分許,田國君通過值班室監控系統看到被告人劉文志和幾個人進入監獄大門民警通道。田國君在沒有確認劉文志身后幾個人的身份情況下,違反《呼和浩特第二監獄門衛管理制度》《警衛隊值班員工作標準》中的相關規定,打開通道內最后一道人工操控門讓劉文志通過,喬海強等4名罪犯也緊隨劉文志身后出了民警通道的最后一道門。在田國君攔住喬海強盤問時,被罪犯高博用切紙刀柄打傷頭部(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4名罪犯沖出監獄大門集體越獄。
四是案發時,被告人王軍系這個監獄三監區監區長,在擔任監區長期間,未盡到監區長監督、檢查、落實監獄各項規章制度的職責,監管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對監獄各項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落實不到位,監區管理混亂,對罪犯思想改造情況沒有全面了解掌握。
五是案發時,被告人劉文志系這個監獄民警,負責接送外來車輛、人員出入監獄大門。2009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喬海強等4名罪犯在實施完捆綁、殺害民警,又更換衣服之后,逃到監獄大門附近時,正好遇到劉文志出監獄大門。劉文志在持卡打開第一道緩沖門進入緩沖區時,發現身后有多人跑步尾隨,曾兩次回頭觀看,但是沒有引起足夠的警惕,給罪犯以可乘之機。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和平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和田國君均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王軍和劉文志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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