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長程李明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程李明有期徒刑16年。
經審理查明:1999年8月到2009年4月,被告人程李明在擔任蕪湖市公安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經營、干部任用、工作安置等方面,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426萬余元、美元1.4萬元、購物卡價值10.4萬元,為他人牟取利益。另外,程李明尚有折合150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程李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李光明、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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