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原局長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今年41歲的董黎明非法收受財物、干股合計1203萬元,這在貪官隊伍里已算不上什么“壯舉”,但這個“青年才俊”頭戴8頂官帽創造的官場“奇跡”,以及他對受賄問題的天真解釋,引起了一片嘩然。官員兼做老板,這種早就被禁止的現象更是受到廣泛的批評責問。
“這只能算違紀不能算違法”
8月30日庭審時,公訴人剛開始宣讀起訴書,被告人一連串的身份就引起旁聽人員一陣唏噓:董黎明捕前曾任合肥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局長、國資局局長、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戴副眼鏡、個頭不高、面目清秀的董黎明不過是個副處級官員,居然擁有8大職務,除3個政府行政官位外,還有5家企業的董事長職位。這5家公司主要從事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這些企業幾乎都帶有一定的壟斷性。那么,董黎明究竟何德何能可以權傾八方?如今又為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公訴機關對董黎明的指控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1997年至2009年間,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勝利村等13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少則2000元,最多4.7萬元,累計23萬元。對這些瑣碎的受賄數額,曾經掌握龐大國有資產的董黎明認罪認得頗為爽快,稱都基本屬實。他對收受這些錢物的理解也很流俗:送錢給他的有昔日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銀行行長、會計事務所所長、房產開發商,大多是“禮節性贈送”,覺得不收下對不起朋友、磨不開面子。有的是為了感謝他幫忙要到了工程款,有的是希望他安排財政款存到他們的銀行,有的是為了攬工程、退稅,還有的是為了能在新站區承攬審計業務。
2007年下半年,劉某為了得到時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董黎明的幫助,要和董黎明合辦公司。二人商議后,由劉某代為出資180萬元,以陶某的名義代董黎明入股,合作成立了安徽尊貴鋼結構有限公司。
面對公訴機關的第二項指控,董黎明的態度變得十分堅決,認為自己沒有受賄。他說,我和劉某是十幾年的朋友,劉某想辦一個廠,找到自己合作,準備在肥東買一塊地,這樣即使辦廠沒有賺什么錢,土地會升值,還是能賺到錢。
董黎明是眼看著劉某一步步發跡的,經劉某一鼓動,心就動了,盤算起如何才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覺。“當時我就表示,我是公務員,入股開公司是違反紀律的,自己不能入股,但可以以親戚的名義入股。我手上沒這么多錢,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產籌錢。我對能不能買到那塊地沒有把握,如果土地買不下來,我再將房產贖回去,中間要交各種費用,不合算。”董黎明說,兩人最后想了一個兩全之策:由劉某先出全部資金,董黎明的那部分股份算是先向劉某借的,如果土地能買到手,他就抵押房產后將錢補給劉某。董黎明決定由妻弟陶某替自己出面辦理,并作為公司股東。
“劉某雖然注冊了公司,但最后土地沒買到手,那筆錢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是個空殼公司,沒有運行,劉某就把錢撤回去了。這只能算違紀,不能算違法。”董黎明為自己辯護說。其辯護律師也提出,董黎明是在新站區任職,劉某的廠址選在肥東,董黎明無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利益,因此這不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件。
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證實,在新站區投資辦企業的劉某當時知道董黎明當財政局局長了,借給董黎明180萬元資金一起開公司,就是拉近關系、今后可以得到董黎明更多的幫助。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董黎明與劉某對于該180萬元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董黎明及劉某在尊貴公司成立后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從未有過歸還錢款或催要借款的行為及意思表示,顯然不符合常理,同時董黎明對于劉某替其出資,由董黎明指定的人參與合作開辦公司,董黎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劉某謀取利益的權錢交易均是明知的。故董黎明及其辯護人當庭關于180萬元系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那是借款不是受賄”
2008年5月,國家發改委下達民間試點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同年10月合肥市政府進行推廣試點,時任合肥市新站區財政局局長的董黎明同時兼任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董黎明主動找到合肥一家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提出讓該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經協商,董黎明與該公司達成合伙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口頭協議。2009年4月,該公司代董黎明出資1000萬元,董黎明以段某、周某的身份與其他股東注冊成立了總股本5000萬元的合肥新站鑫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退股要求,由于受公司法兩年之內不得轉讓股權的規定,股權沒有轉讓成功。至案發時,董黎明仍實際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價值1000萬元。
“我收到起訴書一看,起訴金額如此巨大,一下懵了,我都不相信自己有這么大的膽子。”面對這部分指控,董黎明拒不認罪,他大聲說,“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時間,賺點利息差價,沒有參與經營,也沒有分紅。這錢是向周某借的,絕不能算受賄!”
“小額貸款的利息要高于銀行貸款利息,我作為項目負責人,知道這里‘錢景’不錯。”董黎明說,“周某是搞建筑出身,手頭上有幾千萬的資金,但對小額貸款不是很了解,他咨詢我是否能夠入股,而我本人對這件事情很感興趣。我本來想,拿自己家和親戚家的房產抵押也能值個幾百萬,就想著入股了。誰知道,后來政策發生了變化,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金由原來的2000萬元上升到5000萬元。我沒那么多錢,周某說錢不是問題,他借給我。我主要只是想賺取這其中的利差,想等將來股權轉讓了,把錢還給他的。”董黎明一直表示,自己是向周某借的錢,還簽訂了股權抵押協議,不是某建筑公司給他的干股。
“董黎明簽過借款協議,有相關的借據和文書作證。”辯護律師說。
“入股不到兩個月,我自己也覺得不妥當,就主動要求退股了。把股份全退給了周某,讓他幫忙把股份分給其他的股東,在這過程中,我沒有收受好處,也沒有分紅。”董黎明說。
“你準備退股時提什么要求了嗎?”公訴人問。
“沒有,我是無償退出的。”董黎明答道。
“你的股權到底有沒有退出?”
“周某說幫我全權處理此事。”董黎明說著,聲音低了下去。
公訴人舉證證實,當時合肥某建筑公司給董黎明小額貸款公司20%的股份,就是為了討好他,希望將來能得到財政局的支持。
公訴人指出,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個《意見》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董黎明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合肥某公司與董黎明指定的周某、段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為了應付檢查及完善該公司的財務報表,而非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董黎明主觀上明知其應繳納的1000萬元股本金由該公司為其墊付,且董黎明系公職人員,其也承認家庭財產根本不具備1000萬元借款的償還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從未有過還款的行為及意思表示。同時,董黎明對于這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性質也是明知的。故關于此節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也不予采信。
“青年才俊”墮落的警示
董黎明受審后,更多的人在追問,這8頂官帽是怎么落到他的頭上?他是如何一步步爬到這些位子上的?
其實,董黎明是在仕途的“慢車道”上擠出來的。他1969年7月出生在合肥,1989年7月,已經20歲的董黎明從合肥經濟管理學校中專畢業后,被分配到合肥農機修造廠工作。當年他又考到安徽財貿學院會計學專業脫產學習,完成這次“鍍金”后,董黎明隨后被調到合肥市原郊區財政局環城信用社從事國債發行和兌付業務。1995年4月開始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兼任合肥瑤海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助理。自此,董黎明開始了自己的從政之路。因瑤海街道處于合肥新火車站新興市場開發地段,他這個小小街道財政所所長權力不小,更重要的是他利用這個位置,積累了不少的“人脈”。
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于1992年12月與國家重點工程合肥鐵路新客站同步開工建設。1995年4月,安徽省政府正式批準設立試驗區。1996年2月,國家建設部將試驗區列為全國首家城市綜合開發試點區。
2002年12月,董黎明被聘任為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副局長,從街道財政所所長到2006年3月擔任合肥新站區財政局局長,董黎明用了11年時間,也算嘗遍官場“潛規則”的味道。當上新站區的“大管家”后,他工作認真負責,勤勤勉勉,曾幫助公司上市,為新站區節約了近6000萬元的財務費用。他還在職讀了研究生課程,完成了第二次“鍍金”,具備了年輕干部擁有高學歷這項必備的條件。
作為新站區的“少壯派”,董黎明在財政局長這個位子上,開始了他官場生涯中最為風光的一段。2009年4月起,董黎明除了擔任新站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外,還同時兼任5家企業的“一把手”或黨委書記。“這些公司要么是國有企業,要么有國有股份,管財政的局長不當董事長,放心叫誰當?”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說,“開發區管委會屬于‘小政府’,機構比較精簡,而開發區就是搞經濟開發的,人員少,興辦公司多,董黎明一人兼數職,也就很正常了。這種情況在各地許多開發區都存在,不足為奇。”
董黎明自認為成了“政治新星”后,從內心無比自信很快走到了“得志便猖狂”的境地。據一篇報道披露,董黎明一人頭戴8頂官帽原因相當的簡單,當時恰逢這里進行機構改革人事調整,新站區機關原有235人,大規模地“裁人運動”后只留下140人左右,而且大部分都是降級使用,其余人皆以提前退休、退崗、長期病假和協商辭退的方法處理。當出臺的“雙向選擇”方法在奇怪地演變成“單向選擇”的時候,其利益組合就可想而知了。為填補原來的空缺,拿出了50個崗位面向社會招聘,其考試規模大有趕超公務員國考的態勢,吸引著1萬多名報名者,凡報考者在3次交納180元費用后要闖過面試、筆試、再面試的程序,這次招考收取100多萬元考試費用曾受到過當地媒體的質疑。董黎明頭戴8個官帽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畸形怪胎,背后推手單方面地認為董黎明靠得住,卻忽視或忘記了中央三令五申地要求政府官員不得兼任企業法人代表的規定,果敢地委他以重任,大權獨攬,誰知他竟然很快出事了。今年年初,董黎明被紀委帶走,2月2日被免去財政局局長職務,2月5日被逮捕。這給賦予董黎明8頂官帽的人一記沉重的“三截棍”。
有評論指出,在董黎明官帽滿身的現象中,有必要檢討現存的監管制度對權力的制約所發揮出來的效果,特別對那些屢次出現的權力不斷坐大、失衡的現象,伴隨而來的就是有關部門缺少監管的力度和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之前,就算是領導干部的親屬經商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董黎明作為一個領導干部可以身兼8職,即使董黎明才能再出眾,讓他集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的大權于一身,也是很不明智的,更不符合科學發展觀。我們可以再次回顧一下關于權力的一段至理名言:“權力必須科學設置,彼此能夠有效制約。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和監督。”對權力,我們必須強化制約與監督的力量,這種力量會讓貪婪者無處下嘴,在讓擁有公共權力者時時感到敬畏的同時,更會讓權力公平、公正、公開地規范運行。這或許才是董黎明腐敗案的警示意義。(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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