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垃圾分類來了,扔錯垃圾或將受罰200元。《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被列入合肥市人大立法計劃。據悉,合肥市城管局組織起草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從2019年9月13日起至10月12日,該局對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垃圾分類政府規章
擬升級為地方法規
今年3月15日,合肥正式實施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是一部政府規章,而此次《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則是須要由合肥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具有法律強制力。
根據草案(征求意見稿),合肥市人民政府將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責任制及考核問責機制,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相匹配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點(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轉運站、生活垃圾分揀中心、裝修及大件垃圾處理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建設工作。
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老舊小區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合肥生活垃圾分類
推行定時定點投放制
草案(征求意見稿)初步明確,合肥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制度,區、街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實施桶邊值守,參與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合肥市將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業主為管理第一責任人,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此外,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對于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為第一責任人,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第一責任人,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處罰]
亂投且拒不改正 個人最高罰200元
拒絕、阻撓城管執法部門現場調查取證;拒不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拒絕改正的……這些行為都屬于“拒不改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大了處罰力度,初步明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也緊盯中末端運輸、處理,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及處置單位加大處罰力度。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混合處置、未及時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
合肥人投放垃圾 今后應該這樣做
草案(征求意見稿)初步明確,合肥市將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并及時做好收集容器復位工作;沿街商戶要負責自產垃圾的分類投放,按規定投放入分類車輛內,不得沿街擺放垃圾桶,不得隨意丟棄垃圾。除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個體回收人員上門收集。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及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