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內鄉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丁甲珍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賣官”收受錢財,任職5年間,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210.2萬元。淅川縣人民法院10月31日一審以犯貪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1月至9月,丁甲珍在擔任內鄉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4次從內鄉縣組織部財務上支取公款共計12萬元歸個人使用,后虛列支出將該款入賬報銷;2004年11月至2009年,丁甲珍在擔任內鄉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210.2萬元,在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前丁甲珍向內鄉縣紀委等有關組織上交現金17萬元,將其余193.2萬元賄款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丁甲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支取公款共計12萬元歸個人使用,用于私事,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淅川縣人民法院遂以丁甲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李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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