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陽市原市長助理劉建國貪污、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劉建國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檢察機關認定,從2000年開始,劉建國利用擔任南召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2起,合計人民幣202.5萬元,美金1.5萬元。其中,除一起為幫助他人承攬工程而收受的賄賂外,其余71起,全部為幫助他人進行職務調整的“好處費”。(大河網)
近些年,靠出售“官帽子”斂財的腐敗行為,已為公眾深惡痛絕,尤其在一些“班子”內受到了堅決的抵制,因而,“賣官”的丑惡行徑已難以堂而皇之地輕易“通關”。但是,劉建國在擔任南召縣縣委書記之時,賣起官來卻毫無障礙,在其72起受賄案中,居然有71起案涉“烏紗”交易。一般來說,其私下里賣出的“委、辦、局”的“官帽子”,是需要經當地常委班子集體研究、通過,才能合理合法地戴在買官者的頭上的,為此,人們不禁要問:如此劣行為何能在“班子”里一路綠燈、暢通無阻呢?
我以為,“一把手權力至高無上,一手遮天,一言九鼎, 是劉建國在“班子”研究干部時,能使夾帶的“私貨”順利“通關”的主要原因之一。從劉建國的屢屢得手來看,其主政的南召縣,縣委書記實際上已從“一把手”變成了“一霸手”,干部的任用雖然在形式上還需要走“集體研究”的程序,但實際上已經是“一把手”個人說了算,所謂 “民主集中”、“集體決策”已完全成為虛設,“一把手”屬意、力挺的官員,已無人敢提出不同意見。所以,劉建國就可以假“集體決定”之名,輕易地以售其奸。此其一也。
其二、“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的盲目緊跟、盲目服從,盲目“保持一致”,使“一把手”賣起官來,毫無障礙,順水順風,一路暢通。現時的一些官員為一己私利,往往都是“軸承脖子彈簧腰,頭上插著試風標”,凡事都要揣摩領導的心思而為,看“一把手”的臉色行事,在干部問題上更是唯“一把手”馬首是瞻,唯“一把手”的旨意是從,生怕在哪個人的提拔使用上,違背了領導的意愿,發表了“錯誤”的意見,冒犯了領導的“天威”,為自己的仕途留下隱患。試想,此輩在“班子”會上奉承、附和領導的提名和建議唯恐不及,哪還會提出異議呢?
第三、“班子”里缺少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的正直官員。多年來,在一些“班子”中,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由于某些敢于發表不同意見,表達不同看法,尤其是直接反對“一把手”錯誤意見的官員,往往會受到報復、孤立、甚至整肅,因而,敢于在“班子”中直接同“一把手”的錯誤進行面對面交鋒的干部已經鳳毛麟角。有時研究干部,明知某位“人選”有“病”、甚至有“硬傷”,但慮及其和“一把手”的關系以及自己做“反對派”的嚴重后果,也只好違心地當“歌德派”,跟著大唱贊歌,深表贊成。在這樣的“班子”里,“一把手”名為任用人才、實為暗中“賣官”的伎倆,常常能夠輕易得手。
“賣官”當然要由“賣官者”領受應有的刑罰,但是,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在“班子”研究干部問題時,每位成員都能襟懷坦白,大公無私,堅持原則,獨立思考,劉建國想提拔任用一個“買官者”就那么容易通過嗎?劉建國“賣”了71個“官”,自然罪責難逃,筆者無意替他開脫罪責,但是,對于其中一些由“班子”集體研究而通過的“水貨”,作為當時參加研究的一些官員,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似乎也當捫心一問。
所以,要扼制賣官劣行,煞住賣官歪風,僅僅懲罰幾個賣官的 “一把手”還是不夠的。從建立防止“一把手”賣官的長效機制計,大力提高“班子”的整體素質,健全“民主集中制”,限制“一把手”的權力,扶植“班子”內的正氣,在“治標”同時積極“治本”,對療治“賣官”痼疾,恐怕還大有必要而且行之有效的。(于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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