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臺縣建委原主任李傳華,涉嫌收受他人賄賂,為個別不法開發商在開發小區辦理土地過戶轉讓手續及在其他領域給予關照,近日被鳳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在李傳華2002年至2009年擔任縣建委主任期間,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為在土地轉讓手續、房屋銷售、施工監管等方面得到關照,利用中秋節、春節等節日和以孩子結婚為名,對李傳華進行“感情投資”。李傳華總共39次收受賄賂181.98萬元。
去年3月19日,鳳臺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傳華立案偵查,同年4月決定逮捕。案發后,李傳華家人退贓18萬元,檢察機關追回贓款130.6萬元。(王來勇、孫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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