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某忠被押進法庭
四“局座”收干股當“保護傘”
位于石碣鎮的光明路口兩旁,小商販占道經營情況一直比較嚴重,時任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石碣分局局長梁某忠卻從中看到了賺錢的門路。
合謀成立光明市場
2008年11月,梁某忠找來自己的老同學,時任市社保局石碣分局局長劉某潤商量成立光明市場。這樣有兩個好處,不僅可以改變小販占道經營亂象,還能夠從中收取管理費。隨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石碣分局出面以該局名義,租用東莞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場地,成立“光明市場”,用于出租給流動商販。由劉某潤出資承包和經營管理市場,并給予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三人共40%的干股,劉某潤表示同意。隨后,劉聘請鄭俊華為其打理光明市場上下瑣事,并從中給他5%的股份。
雇黑勢力管理
光明市場的成立,成為當地眾多小商販噩夢的開始。原來,鄭俊華為當地黑惡勢力成員,自恃有四局長做“靠山” ,為牟取暴利,鄭俊華糾集他人以暴力、威脅手段驅趕流動小販到光明市場擺攤經營,收取高額租金;不僅如此,鄭俊華團伙成員還使用假冒的執法證件、仿警用伸縮棍等工具對商販收取保護費,甚至借生日之名向商販進行勒索。
收干股當“靠山”
為了求得局長梁某忠的保護,2008年11月到2009年底,劉某潤按照約定,分4次送給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干股分紅共計約182500元,其中梁某忠分得約110000元,梁某裕分得約42500元,劉某烘分得約30000元。雖然作為光明市場的幕后老板,劉某潤卻對如何分紅沒有話事權。劉某潤在庭上供述,原本4人商量由劉某潤占股份的五成,執法局占股份四成,第一次分紅后,由于兩位副局長認為分紅太少,于是4人再次商定由劉占股份三成,梁某忠占股份三成,兩位副局長共占股份的三成,其他一成給管理者。光明市場成立之初,劉某潤曾向綜合執法分局交納了10萬元押金,由于2009年底梁某忠三人便退出了光明市場合作無法獲得分紅,梁某忠于是找到梁某裕、劉某烘協商將10萬元押金瓜分。
隨后的兩年,劉某潤與鄭俊華為感謝三位局長對“光明市場”的關照,經商量后由鄭俊華從“光明市場”的收益中以“過節費”的名義分多次送給梁某忠好處費約25000元,送給梁某裕好處費約9000元,送給劉某烘好處費約3000元 。2011年底,鄭俊華在光明路附近肯德基旁邊空地搭建臨時鋪位出租給小販經營。鄭俊華為了繼續取得被告人梁某裕的關照,送了10000元好處費給梁。
2012年6月17日,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劉某潤因涉嫌行賄罪也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梁某忠等四人均被逮捕。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