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右一)等人在法庭上。
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一審宣判 涉及16人判決書長達131頁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
反腐記錄
5月2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座無虛席,涉案總金額達3.7億余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在這里開庭宣判。
9時30分,審判長敲響法槌,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名被告人被依次帶入大法庭。《法制日報》記者看到,與一年多前被捕時相比,應國權沒有多大變化。
溫州市市屬50余家國有企業負責人、機關干部代表、法院特約監督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及市民代表等400人到庭旁聽宣判。
逐一核對被告人身份后,審判長說,本案案情復雜,涉及16名被告人,判決書長達131頁7萬余字,無法在一個上午宣讀完畢,所以今天法庭上只宣讀判決詞。考慮到被告人中多人年邁體弱,無法長時間站立,審判長讓16名被告坐下聽庭,然后開始宣讀判決詞。
合謀貪污
檢察機關指控應國權等人的第一個罪名為貪污罪。
據指控,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郭洪遠、何永蓮、白方中、黃奇麗、陳國凱、宋宏峰等人在擔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期間,獲悉集團公司原位于溫州市區的各分支網點被納入城市改建范圍,需要外遷安置,便合謀成立集團公司參股20%、包括7名被告人在內的集團公司干部職工參股80%的股份制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然后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游說、賄賂等手段,將溫州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確定給集團公司安排的外遷安置用地篡改給發展公司。
接著,被告人應國權等人以篡改后的會議紀要為依據,以發展公司名義申請征地,其間又通過游說、賄賂等手段取得浙江省國土資源部門同意給發展公司劃撥商業用地的預審意見。
2006年1月5日,經浙江省政府批準后,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發展公司發放251809平方米,折合377.71畝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后又將公共用地之外的216721.5平方米,折合325.08畝的土地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展公司因此非法侵占該片國有劃撥商業用地至案發。
經評估,該片國有劃撥商業用地價值19738.8萬元,扣除已繳納的征地款5265.3萬元以及集團公司所占20%國有股份比例,被侵吞國有資產價值11578.8萬元。
2005年年底,應國權等人經預謀,利用職務便利,將集團公司參股48%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經營的白肉運輸業務剝離,由發展公司參股75%成立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開始接手經營白肉運輸業務,侵吞業務收入至案發,被侵吞國有資產1223.95萬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2006年至2007年間,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欺騙溫州市政府的手段,取得市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資格,侵吞國有資產401.18萬元;侵吞皮碎市場經營收入,侵吞國有資產893.26萬元;侵吞蔬菜交易業務收入,侵吞國有資產7975.64萬元。
挪用公款
檢察機關指控應國權等人的第二個罪名為挪用公款罪。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應國權等人用集團公司等額定期存單質押的方式,擔保發展公司獲得兩筆貸款共計4300萬元和一筆185萬元保函,用于發展公司在婁橋劃撥土地的征用和建設費用。
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應國權和其子應飛杭及王璋將集團公司資金為應飛杭承包的外貿部陸續墊付出口退稅款共計2389萬元。2008年3月,應國權、應飛杭、王璋又將集團公司1000萬元定期存單質押,擔保應飛杭承包的外貿部獲準銀行商業發票貼現業務。
經人舉報,溫州市政府發覺了應國權等偷梁換柱,將確定給集團公司安排的外遷安置用地篡改給發展公司一事,準備發文糾正。正當應國權為此著急之時,有人給他介紹認識了居住在北京的鐘濤,稱此人能耐很大,能幫助他擺平事情。應鐘濤要求,應國權、應飛杭等人將發展公司共計2012.5萬元資金借給鐘濤用于個人經營活動。
除此之外,2010年11月,應國權等人還曾將發展公司500萬元資金借給戴志雄用于個人經營活動。
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一審宣判 涉及16人判決書長達131頁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
私分國資
檢察機關指控應國權等人的第三個罪名為私分國有資產罪。
1998年集團公司組建后,一直實行“工效掛鉤”的工資管理模式,由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公司職工總數、利潤指標完成情況核定公司的工資總額。
1998年6月至2007年間,應國權決定,擔任副總經理的宋宏峰負責指揮,先后擔任財務處處長的陳鏘濤、王璋、擔任人事處處長的被告人胡秀民負責具體執行,在申報“工效掛鉤”時,通過將停薪留職人員虛列為在崗職工的方式虛增職工總數,蒙騙勞動、財政等管理部門,騙批工資總額基數,增加可供分配的工資額度。
2004年至2007年間,王璋、胡秀民按照被告人應國權的決定,以集團公司名義與其下屬市場內從事運輸的三輪車工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將其虛招為集團公司的臨時工,在申報“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時,納入職工總數騙取工資總額基數額度。
1998年至2007年間,集團公司以單位名義,將騙取的核定資金作為工資列支,其中的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及部分中層干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就這樣,10年間,集團公司騙取的工資額度資金共計11580.26萬元,超過應核定的工資總額額度發放的國有資產共計11198.54萬元。
收受賄賂
檢察機關指控應國權的第四個罪名為受賄罪。
2005年間,溫州市政府決定,將鹿城區大南門農貿市場整體搬遷到集團公司下屬的鹿城區錦繡路農貿市場內。在應國權支持、關照下,鹿城區水產協會會長黃建權以該水產協會的名義,首批到集團公司挑選了12個位置較好的市場攤位,其中黃建權給自己留了3個位置最好的攤位進行試經營,并在攤位租費方面得到免收、減收的照顧。
2006年春節前后,為照顧黃建權的水產生意,應國權決定,給集團公司員工發放80萬余元定點到黃建權水產店購買水產品的水產券。黃建權為感謝應國權在上述事項上的關照,分別送給應國權10萬元、5萬元,應國權均予以收受。
2009年,發展公司在溫州市甌海區婁橋某地塊上籌備水產批發市場,鹿城區水產協會有意入股與發展公司合作經營。黃建權為在合作中得到關照支持,送給應國權10萬元,應國權予以收受。
復雜罕見
溫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應國權等人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身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國有資產,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騙取的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國權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或承諾給予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應國權身為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指揮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且認罪態度差,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應國權是決定者、指揮者,亦系主犯。
歷經90分鐘宣讀,上午11時許,審判長宣讀了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的一審判決結果: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應國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不等;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并責令其返還財物,退賠損失。
宣判結束后,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葉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該案卷宗冊數達23卷,涉案人數多、涉案數額大、犯罪事實復雜、涉及罪名眾多均為近年罕見。本案從2011年12月20日開始庭審,每天開庭都到晚上很晚,直到12月24日凌晨1時左右才結束庭審,總歷時約43個小時,開庭時間為溫州近10年來最長。
■沉思錄
溫州菜籃子集團自1998年組建以來,在員工的辛勤勞動和應國權的著力經營下,日漸成長壯大,盈利相當可觀。但在改制過程中,應國權等經營者居功自傲、貪欲滋生采取偷梁換柱、瞞天過海等手法,非法侵占貪污國有土地,最終也使自己鋃鐺入獄。此案警示世人:不僅要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同時,各級政府還應設立法律咨詢、風險評估等機構,在法律、政策、文字等方面對政府簽發的文件進行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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