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這是一個攪動中國足球大喜大悲的城市。2001年世界杯十強賽,五里河體育場曾是中國隊的福地,2010年至今,這里的看守所則關押了一干涉及足球腐敗窩案的官員、球員、裁判。此時的遼沈大地,一場曠日持久的足壇腐敗窩案系列審判正在進行。
2012年2月16日,距離沈陽277公里外的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一批足球反腐案件一審宣判。昔日的“四大名裁”、而今的“四大黑哨”陸俊、黃俊杰、周偉新、萬大雪,分別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五年零六個月、七年、三年零六個月和六年的有期徒刑。前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等5人分別被法院以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判處六年零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這一系列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一支公訴隊伍活躍庭上庭下,他們完成了足球案的審查和出庭支持公訴等任務,一審判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情節、罪名均予以認定。
記者一行日前來到丹東市檢察院,與足壇反腐案公訴專案組成員面對面,細梳案件的來龍去脈,探尋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們鮮為人知的故事。
公訴“黑哨”專案組成立
“與鐵嶺抽調全省優秀公訴人參與辦案不同,在丹東審判的案件全部由我院公訴人員承辦。”丹東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琦告訴記者。李琦是這次足球專案組里公訴隊伍的“領軍人物”,負責對具體承辦案件的公訴檢察官進行指導,對上對下的溝通協調,提出可行性意見等。
談起案件的脈絡,李琦直言,“王鑫在新加坡非法操縱足球比賽一案,是國內足球全面反賭掃黑的起點。”
2009年初,新加坡警方的一張紅色通緝令,讓王鑫成了揭開中國足球黑幕的角色。新加坡警方掌握了王鑫擔任遼寧廣原足球俱樂部總經理期間率隊在新加坡聯賽中操縱比賽的證據,并要求中國警方協助抓捕王鑫。
同年4月,王鑫被遼寧警方抓獲,并供述了多宗自己在國內擔任足球俱樂部管理者時做假球、賭球的犯罪事實。其中,2006年山西路虎客場1:5負于廣州醫藥那場球是最早公布的假球。警方順藤摸瓜,陸續掌握了多名涉案人的證據線索。鑒于案情重大且涉及多個省市,公安部指定王鑫等人案件由遼寧省公安廳管轄。
2009年10月16日,前廣東雄鷹俱樂部總經理鐘國健,最先被南下羊城的遼寧警方控制,10月19日,廣州市足協官員楊旭因涉嫌行賄落網。
就在同一天,丹東市檢察院選派業務精湛的公訴骨干組成的公訴專案組參與到整個足球專案當中,李琦、蘇鳳琴、紀昀、姜秀娟等公訴專案組成員共同擔負起重擔,同時受理了陸俊、黃俊杰、周偉新三起案件,后來又陸續主辦了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和裁判萬大雪兩案。
憶陸俊:把“公正”改為“正常”
昔日綠茵場上握有生殺予奪大權的風云人物,如今淪為階下囚,這些公眾人物的變化給檢察官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這幾人當中,公眾最為熟悉的就是陸俊。1991年,年僅32歲的他就成為國際級足球裁判員,可謂前途無量,此后的陸俊也確實沒有辜負眾望,依靠自身的悟性和刻苦鉆研的韌勁兒,業務能力愈來愈出眾,執裁的場次和范圍也越來越大。“金哨”,一度成為陸俊的代名詞。
然而,就是這樣一位聲名顯赫的“金哨”,當打假球、請求關照等請托裹挾著金錢襲來時,他內心職業操守的堤壩卻轟然垮塌。
在丹東市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里,主訴檢察官有這樣一段話讓記者印象深刻:1999年8月1日,即將執法沈陽海獅隊主場對深圳平安隊這場比賽的被告人陸俊,于賽前接到了沈陽方面許曉敏打來的電話,對方的意圖直截了當,就是讓陸俊吹比賽時照顧沈陽海獅隊,陸俊一句簡單的“我知道了”,于賽后換來了主場俱樂部3萬元的感謝費。其后數年間,上海申花、山東魯能、廣州松日等俱樂部輪番登場,面對直接表達或者間接請托,被告人陸俊只要聽明白了人家要他干什么,并笑納人家送上的錢財,就輕輕松松地完成了一樁樁交易。雖然這些交易并不是陸俊主動尋求的,請托方不知道也無法深究陸俊究竟幫沒幫忙、幫了什么忙,但是,陸俊作為裁判員,明知各俱樂部或球隊有求于自己手中執裁足球賽事的權力,而收受錢財,其行為的本質就是以權換錢。
丹東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蘇鳳琴告訴記者,陸俊和黃俊杰在答復請托人要求時略有不同,陸俊更含糊一些,常說“我知道了”,而黃俊杰習慣說“我盡力”。陸俊這一特點,在丹東市檢察院提審他時的一段訊問筆錄中體現得較為明顯:
問:你把收受張建強賄賂的事實講一下。
答:時間大約是2003年10月份左右,當時有一場球賽是上海申花隊主場對陣上海中遠隊,我是那場比賽的主裁。賽前,張建強找到我,讓我在比賽中給予上海申花隊一些“關照”,使上海申花隊贏得這場比賽,張建強還告訴我事后上海申花隊那邊能給我些錢。張建強和我說完后,我立即答應他說:“行,我知道了。”最終上海申花以4:1贏下比賽。賽后大約一周左右,我到張建強的辦公室去,他在辦公室給了我35萬元人民幣現金,并且告訴我這些錢是我在那場比賽中使上海申花隊取得比賽勝利的錢,當時張建強還告訴我說他自己留了一半,我倆各分得35萬元,然后我就把錢都收下了。
問:你是如何關照上海申花隊的?
答:我沒有關照,這種比賽4:1的結果是非常懸殊的,說明上海申花隊很有實力。有錄像為證。當時我罰上海中遠隊一張紅牌,別人可能以為我關照了上海申花隊,但是那張紅牌罰的一點問題都沒有。
問:你是否知道作為一個裁判員收受俱樂部給予的錢財是犯罪行為?
問:那你為什么還要這么做?
答:(長嘆一口氣,沉默3分鐘)這個問題主要就是經不起誘惑;第二是裁判的工作付出和回報不成比例,心理不平衡;第三,大家基本都這樣,基本都收錢,自己也就沒把握住,法律意識淡薄。
問:你是否認罪?
答:我認罪。
問:你還有什么要說的?
答:我雖然收受了俱樂部的錢,但是我確實沒有偏袒執法,都是正常執法,你們可以調取比賽錄像,讓專業部門予以鑒定,你們就知道我沒有偏袒執法了。我吹比賽一直都很公正,球迷和相關部門都很認可,所以,我還是想強調我沒有違法、違規裁判。
說到提審陸俊時的這段訊問筆錄,蘇鳳琴回憶起一個細節,“當時陸俊還一直強調收了錢但是沒有偏袒執法,若不信可以調當時的比賽錄像”,但是當蘇鳳琴讓陸俊看一下筆錄無誤后簽字時,陸俊看到筆錄中記下“我吹比賽一直都很公正”這句,他說:“把公正改為正常吧,因為我收了錢,就不可能公正了。”
說黃俊杰:犯罪體現三大特點
在中國足球裁判界,曾有“南黃北陸”的說法,其中“南黃”,指的便是來自上海的國際級裁判員黃俊杰。在張建強的提攜及南勇的關照下,黃俊杰慢慢成為中國足球裁判圈里的一位“大腕”。
蘇鳳琴說:“黃俊杰的能力不是體現在如何確保公平競爭規則上,而是用在了如何取悅足協領導,如何保證與足協關系不錯的豪門俱樂部的利益方面。”對此,黃俊杰對檢察官曾有過這樣的交代:“裁判員想幫忙的話從我的經驗上講能起到10%的作用。主要還得看場上的機會。例如可判的越位、點球、犯規之類的有傾向性地偏袒一方;或者利用判罰尺度掌握的不同,影響球隊的情緒、進攻等等方式偏袒一方,方式太多了。裁判員本身執法的靈活尺度空間太大了,很多判罰只能由裁判員在現場主觀判斷,而且不可重復。”
蘇鳳琴歸納了黃俊杰的犯罪行為體現出三個特點:一是無一例外地作出了謀利承諾。對有關足球俱樂部想要贏球而找上門來的,黃俊杰均明知是要其利用執法比賽的權力給予關照;對有關人員想要從賭球中獲利的,其也明知對方是看中了自己作為當值主裁判可以操控開球的先后、進球的數量。二是收受錢財的數額巨大。從查實的犯罪事實看,黃俊杰收受賄賂的數額大多數在10萬元以上,幾年不到即輕松收得人民幣148萬元。三是體現出權錢交易的性質。黃俊杰身為足球比賽的執法裁判,只要聽明白搞清楚了有關足球俱樂部和人員所求何事,哪怕在場上并沒有偏袒或者并沒有怎么關照,總能有所進賬。正如其曾經交代“裁判員的執法公平公正只存在于裁判員的良心和職業道德之中”。
蘇鳳琴說,案發后的黃俊杰非常悔恨,面對檢察官他曾痛哭流涕地說“我對不起家人,對不起社會和球迷,我唯獨對得起的就是中國足協的官員”。
談萬大雪:“知名度”雖小,收錢卻毫不含糊
比起陸俊和黃俊杰,周偉新和萬大雪的“知名度”顯然小了些,丹東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紀昀是周偉新案的承辦人,他印象中的周偉新很愛笑,“他心理狀態一直不錯,供罪態度也較好。”
“萬大雪積極退贓的意識較強,曾主動提著一手提箱現金到公安機關自首。”蘇鳳琴說,雖然這兩人“知名度”相對小些,但他們收起錢來卻毫不含糊。在檢察機關提審萬大雪的一次對話中,可見其收錢及操縱比賽的過程:
問:你把收受河南建業足球俱樂部賄賂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講一下。
答:2009年8月27日的中超比賽,是河南建業對陣重慶詩仙太白,比賽是在鄭州打的,這場比賽是我執法的。我是在比賽前一天到的鄭州。當天晚上,在我住的賓館房間里,我接到了河南建業總經理楊楠打給我的電話。在電話里,楊楠告訴我:“這場是我們的主場比賽,請關照一下我們河南建業隊。”我當時就明白楊楠的意思了。我在電話里就告訴楊楠:“行,沒問題。”然后就沒有再和楊楠說什么了。最后是河南建業隊贏了。這場比賽結束我并沒有當天就走,在比賽結束后的第二天上午,楊楠到我住的酒店來找我。在酒店房間里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
問:你在執裁這場比賽的過程中是否關照河南建業隊了?
答:這場比賽我主要是通過控制比賽的節奏,通過吹罰比賽,讓比賽向有利于河南建業隊的方向發展。另外我在河南建業隊球員犯規的時候,盡量吹罰得比較寬松,這樣河南隊在場上就比較占優勢了。(王地、趙鐵龍、劉鍵、陳國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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