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面臨破產之際,不但沒有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反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騙取、套取巨額企業資產。
更有甚者,無視國家有關加強特殊款物管理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擅自挪用用于職工安置的350多萬元資金。
2011年末,這起由安徽省蚌埠市紀委、監察局立案查處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伙同清算組人員惡意騙取國有資產案件塵埃落定,涉案的違紀違法人員均被嚴肅查處。
果斷出擊,斬斷損公肥私的“黑手”
1360余萬元涉案資金和價值500余萬元的涉案物品被全部追回,4名涉案的直接責任人員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審判。
2010年8月,蚌埠市紀委、監察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安徽淮河機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機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強等人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這個舉報引起了市紀委、監察局的高度重視,有關領導當即作出指示: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的所有線索,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開展全面排查,決不讓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的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的制裁!
隨即,市紀委、監察局召開辦案人員會議,抽調精干力量組成調查組,精心制定調查方案,全面部署調查工作,很快便掌握并初步核查了有關違紀違法行為的線索。
為使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市紀委還及時與檢察院協商,進一步完善調查方案,并請示由市領導協調審計機關對涉案資產進行全面審計。在全面掌握國有資產流失的具體情況及涉案人員的作案手段后,市紀委與檢察院聯合采取行動,順利突破了一批重要涉案人。
最終,幾只伸向淮機公司的“黑手”被斬斷,1360余萬元涉案資金和價值500余萬元的涉案物品被全部追回,4名涉案的直接責任人員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審判。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隨后作出判決,淮機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強和公司原董事兼副經理唐永昶身為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和領導,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騙取、套取國有破產企業資產,其中劉強參與數額652萬余元,唐永昶參與數額42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系共同犯罪。劉強犯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7年,唐永昶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深入調查,揭開瞞天過海的騙局
虛構事實騙取公款,采取私設“小金庫”、編造虛假支出等手段,轉移、隱匿淮機公司巨額破產清算財產。
淮機公司的前身系國有軍工企業,1999年1月改制更名為安徽淮河機器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11月進入破產程序,成立破產清算組。
2003年7月,淮機公司法人代表劉強和時任副經理并分管公司財務的唐永昶等6名企業管理層人員,利用淮機公司領導人員及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特殊身份,商定通過一定方式運作,注冊成立了民營股份制企業——安徽神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工公司)。
2008年5月至6月期間,劉強代表神工公司與自然人趙某某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組建安徽神一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一公司),用以收購原淮機公司資產,并約定由神工公司與趙某某各出資500萬元,各占神一公司50%的股份。當年7月,趙某某墊資1000萬元注冊成立了神一公司。4個月后,神一公司以1270萬元的價格競得了淮機公司的資產。
劉強和唐永昶等人為籌集入股神一公司50%的所需資金,虛構了神工公司曾為淮機公司清算組墊付了590余萬元清算、職工安置等費用的虛假財務資料。其間,劉強等人還通過許諾股權等方式,拉攏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主審法官謝志光和淮機公司破產清算組負責人殷庭。
2009年4月,劉強和唐永昶等人在得知清算組賬上有余錢后,要求殷庭以清算組的名義向法院和市政府打報告,討要神工公司為淮機公司的“墊資”款,以籌集入股神一公司的資金,實現其購買神一公司股份的目的。
隨后,殷庭不認真履行核查責任,即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政府書面報告要求支付該筆費用。謝志光在明知該筆費用為虛構的情況下仍協調、安排中介機構對該項費用進行審計,并將該虛構債權變為淮機公司拖欠神工公司427萬元債務的“合法”賬目。2009年4月14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淮機公司破產清算作出破產終結裁定。同年5月,劉強授意唐永昶等人編造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淮機公司破產清算期間,神工公司“墊付”淮機公司破產清算、安置職工等費用,并協助審計人員作出背離事實的虛假審計報告。
2009年6月,劉強和唐永昶依據虛假的“墊資”審計報告,向淮機公司破產清算組和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要求支付神工公司墊付淮機公司破產費用427萬余元。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和市政府同意后,2009年6月23日,唐永昶和殷庭從淮機公司破產清算賬戶中,將上述款項中的420萬元轉入神工公司的賬戶。后因劉強與趙某某發生糾紛,神工公司未能出資購買神一公司的股份,該款由神工公司非法占有。
此外,劉強還利用清算組疏于管理之便,授意淮機公司管理人員,采取私設“小金庫”、編造虛假支出等手段,轉移、隱匿淮機公司巨額破產清算財產至神工公司。
案情水落石出后,劉強等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除劉強和唐永昶外,殷庭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謝志光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抽絲剝繭,探尋腐化墮落的軌跡
企業破產出現的人心不穩、交接不細、監督不力,導致原本就不甚完善的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銜接不上,從而給國企職務犯罪人員以可趁之機。
成功查處這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伙同清算組人員惡意騙取國有資產案件,既有效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又切實維護了破產企業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綜合效果。在全面剖析此案的發案原因時,蚌埠市紀委、監察局辦案部門梳理出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少數國企領導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只注重單位業務發展,不學法、不懂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和職務犯罪行為的界限模糊,特別是《刑法》中有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定了解甚少。此案中,調查組最初與劉強等人談話時,劉強等人并不認為他們的行為已經是十分嚴重的職務犯罪,自認為手段隱蔽,調查組查不出來,因此心存僥幸。即便后來已是鐵證如山,劉強仍對其犯罪行為百般推諉、拒不認賬。
長期缺乏學習,思想觀念蛻變。一些國有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生產經營舉步維艱,正常、規范的企業管理制度更是無從談起,企業領導人員普遍存在著“重生產經營、輕學習教育”的問題,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較為淡薄。在此案中,劉強等人均已是50多歲的年紀,劉強在案發時已經超過退休年齡。這些國企領導人員容易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再加上長期忽視學習教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侵蝕頭腦,導致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逐漸發生變異,出現“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開始不擇手段肆意侵吞公款、撈取好處,最后淪為金錢的犧牲品,從而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在此案中,淮機公司設有黨組織,但在現行體制下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后,過分強調企業自主權,淡化了黨委和行政的監督,尤其是對國企“一把手”的監督。劉強本人并非黨員,但作為公司法人代表、“一把手”,大權獨攬,使得監督形同虛設,從而形成無人監管的死角和滋生腐敗的“溫床”。同時,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謝志光、殷庭分別作為主審法官和清算組負責人,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維護國家、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卻在劉強的金錢“攻勢”下,在明知墊付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仍與劉強等人沆瀣一氣,濫用職權,給劉強等人以權謀私提供了條件。
國企破產改制過程中漏洞頗多。在國企破產改制的過程中,由于領導更換、人員分流、企業破產等因素,出現人心不穩、交接不細、監督不力,導致原本就不甚完善的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銜接不上,從而給國企職務犯罪人員以可趁之機?;礄C公司破產改制過程至今已歷時9年,清算組組長先后已調換了4位,劉強等人就利用清算組人員對相關情況不甚了解的情況,長期違規操作,不執行國家有關企業經營、財務管理的法規制度,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甚至以其所編造的虛假財務資料惡意套取企業資產。
加強防范,開出有效防治的“藥方”
通過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找到國企領導人員權力運行的關鍵部位和監督制約方面的薄弱環節,不斷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腐敗犯罪分子無機可乘。
案件查結后,該市紀委、監察局辦案部門本著加強防范、強化監管,有效遏制國企領導人員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原則,對癥下藥,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出了“藥方”——
加強教育。根據國企的不同實際情況和領導人員思想狀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重點是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使其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線,消除違法犯罪的思想根源。要搞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斷創新教育方式和載體,開展豐富多彩的廉潔文化創建活動,夯實廉潔從業的思想基礎,切實抓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的貫徹落實。
建章立制。沒有健全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很難確保國企領導人員手中的權力不被濫用。圍繞權、錢、人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嚴肅查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賄受賄以及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和嚴重違規操作的案件。要通過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找到國企領導人員權力運行的關鍵部位和監督制約方面的薄弱環節,提出有效防治的對策和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堵塞職務犯罪的漏洞,使腐敗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最大限度減少“職務之便”。
加強監督。完善的監督機制是遏制腐敗的必要保證。要不斷改進監督工作,發揮查辦案件在強化監督方面的治本功能,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正確行使權力。要規范廠長(經理)負責制,明確廠長(經理)負責制不等于“一長”負責制;要建立有效的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監督體制,并且參與企業決策執行的主要過程,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使這些部門的監督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與企業干部職工和群眾的溝通聯系,充分依靠群眾,形成監督合力。
鏈接@辦案者說:
加快完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
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窩案串案?;礄C公司管理層6名成員全部涉案,劉強等人打著“生產自救”的名義成立神工公司,卻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和生產資料,不進行實際生產,而是利用神工公司的名義騙取巨額國有資產,非法斂取大量錢財,嚴重損害國家、企業、職工的合法利益。劉強等人長期擔任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其犯罪手段狡猾、隱蔽,甚至從單位賬面上很難看出蛛絲馬跡,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很強的欺騙性,使得查辦案件過程中取證工作困難重重,體現出與一般職務犯罪截然不同的特點。
深入剖析本案的發案原因,我們認為,應當在認真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出資人、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的責任、權力、利益。要堅持法人治理結構的完整性,明晰企業權力機構(股東會)、決策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的權力和責任,做到責任清晰、分權制衡、利益明確??梢圆扇?#8220;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辦法,從組織結構上確立企業黨組織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為保證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搞好監督創造條件。要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作用,堅持企業經營管理方面重大問題向職代會報告、廠務公開等制度,將權力的運行置于廣大職工群眾的監督之下。(張閩生、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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