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崇文區地稅局副局長、市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副局長朱鳳珍因受賄百萬余元被法院判刑13年。昨天,西城檢察院檢察官就此案分析,本市受賄案件正在從直接受賄向長期“感情投資”轉變。
2000年,北京新富投資公司董事長王福生找到朱鳳珍,說自己的房地產公司被查出逃稅,加上滯納金高達220萬元,希望朱鳳珍“通融通融”。朱鳳珍以轄區重點單位為由,建議領導免除該公司的滯納金,而根據相關規定這筆滯納金不應免除。事情辦成后,朱鳳珍與王福生開始來往。
2001年10月,朱鳳珍的兒子出國留學,王福生為朱鳳珍支付了簽證代理費用1.6萬元。
2003年,朱鳳珍推薦自己的妹妹到王福生屬下的新美公司做稅務代理,每年稅務代理費30萬元。
2004年,朱鳳珍向王福生借款100萬元。王福生讓財務人員把這筆借款做成了咨詢費,給了朱鳳珍。
檢察官分析道,該案受賄行為與請托行為時間上并不緊密,時間從2000年跨至2004年,這是一種有別于傳統的、新型的“感情投資”受賄方式。
當今社會,官商勾結互惠的現象極為普遍。感情投資型賄賂犯罪中,不僅僅行賄人懂得“先前投資,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樣,受賄人也利用職務便利“投資”于一些發展前景較好的富商,將其作為“潛力股”,而非“辦事成功,立刻拿錢”的結果。
這種“先打感情基礎,以備將來之需”的做法,在行受賄雙方之間無形中形成了“人情債權債務”,而該債權債務就像高利貸一樣,隨著時間延長,利滾利一發不可收拾,使行受賄雙方建立起密切穩定的“朋友”關系,能夠達到“放長線釣大魚”的效果,比以往“短平快”權錢交易方式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 (高健 李彤)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