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林祥出庭受審。制圖/蘇泳任
3.96億,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劉林祥的涉案數額。劉林祥也由此刷新了“小官大貪”的紀錄。
相比令人瞠目結舌的挪用資金,更為可怕的是,劉林祥說出的單位財務管理上的漏洞——“財會處有3個人,處長、副處長、出納。處長有鑰匙,一直都是這樣下來的,管理上是沒有牽制的”,“供銷總社內部的錢是走審計局,但是審計局跟財會部是一套人馬、兩個部門,財會部的副處長兼審計局的局長,所以沒有監管能力”……
“我認罪,我犯了挪用公款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上的劉林祥,面容憔悴,佝僂著瘦瘦的身體。不過,面對法官的詢問,他的思維非常清晰,說起話來也是慢條斯理。
身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的劉林祥,被控將3.96億元公款借給企業老總開發房地產。小小的一名處級官員,一躍而成“北京市挪用公款案金額最高”的被告人。
一人身兼三職
為政績借給房產商3.96億公款
現年43歲的劉林祥的落馬,讓很多熟悉他的人大跌眼鏡。
在9月6日庭審之前,《法制日報》記者曾采訪過劉林祥。據記者了解,劉林祥在原單位中口碑很好。大學畢業后曾在《商業雜志》社做財會工作,2001年升遷為預算處處長,負責管理財會部的預算處、財務處和結算中心的全面工作。1999年起劉林祥開始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財務處副處長,2001年擔任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單位對他的評價是工作能力強,處事低調周全,深得領導青睞和信任。
那么,這樣一位干部是怎樣走上挪用公款的犯罪道路的呢?
據檢察機關指控,從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劉林祥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議書,采取不記賬和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先后將其管理的公款共3.96億余元借給該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于經營。
談起挪用資金的整個過程,劉林祥反復說,“沒想到最后會做這么大”。
劉林祥說,2000年12月間,自己擔任供銷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副處長,經以前雜志社領導介紹認識了北京金玉大廈總經理梁某(私營企業主)。經過幾次交往,雙方關系熟絡起來。
正是因為結識了這位私營企業主以及隨后的高息借款,拉開了劉林祥墮落的序幕。
2001年劉林祥當了處長之后,手中掌管著供銷總社結算中心賬戶、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暫存供銷總社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棉麻局解繳專戶的巨額資金。
劉林祥回憶道,梁某因其開發的威斯汀酒店、平安大廈等房地產項目缺少資金,于是向劉林祥提出將劉所掌管的資金存入其公司貸款的銀行為梁某貸款提供便利。
劉經過考慮之后,同意了梁某的要求。劉按照梁某的請求相繼向梁某指定的銀行共存了8000萬元,方便梁某的貸款。
后來,梁某為了用款更加方便,就向劉林祥提出直接借款,用于其所開發的項目使用。
“開始是臨時借款,梁某說酒店要改造,需要資金。”劉林祥說,他瞞著單位及領導同意了梁某的借款提議。隨著梁某借的錢越來越多,身為財會處處長的劉林祥為了保證資金安全,于2001年12月10日擅自以供銷總社結算中心名義同梁某控股的北京豐銀企業集團簽訂了收取兩倍于銀行定期利息的借款協議書。
“我以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跟梁某名下的風云集團簽訂了一個借款協議,協議規定劉的單位需要的話,錢要隨時能回籠,利率為每天4.8%。”劉林祥回憶道。
“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間,我拆借了27筆錢,共計3.96億元供豐銀集團及所屬公司使用。”劉林祥說,此外雙方還簽了一個擔保協議,以梁名下的資產作擔保。
“剛開始拆借挪錢的時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資金量并不是很大,想著補上就可以。后來資金量越來越大,一時補不上。”說到案發,劉林祥并沒有嘆息,也沒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氣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當時有一定的權力,領導也比較信任,所以過分自大”,“連自己也沒料到最后會挪這么多”。
財務管理存漏洞
“結算中心就相當于一個小金庫”
面對檢察官的指控,劉林祥承認自己沒有權力私自動用公司賬戶簽協議借款,“按照規定,這些是要走程序報批之后才能外借的,但是我沒有,所以領導不知道這些”。
但同時,劉林祥強調自己是為了給單位帶來效益,領導“鼓勵創收”,自己拆借不拿一分錢,只為了出政績。
既然是為了單位,為何出入的錢都不記賬呢?
劉林祥思考了一下說,“有幾筆是記著的,開始就是想拖著”。因為存有僥幸心理,這些拆借并沒有都做賬。加上單位領導比較信任他,他只上報了財務情況表,沒有上報報表,隱瞞了拆借的情況。
同時,劉林祥坦言,單位的財務管理是有漏洞的,“因為財會處有3個人,處長、副處長、出納。處長有鑰匙,一直都是這樣下來的,管理上是沒有牽制的”。
“供銷總社內部的錢是走審計局,但是審計局跟財會部是一套人馬、兩個部門,財會部的副處長兼審計局的局長,所以沒有監管能力。”說起監管缺失,劉林祥思路嚴謹,他認為結算中心事實上是不應該設置的,“因為結算中心是為了調節內部的資金需要,但是作為總的機關來講是不可以這樣的。結算中心就相當于一個小金庫”。
劉林祥原來的上司、供銷總社財會部部長李某,對于劉林祥提到的財務監管缺失問題,在證言中并未提及。他表示,供銷總社的資金共分兩塊:一個是國家撥給的專門款項,這部分是不能動用的;另一部分則是總社自己的錢。劉林祥主管的預算處主要是負責做預算和財務調撥,按照正常程序,支出的款項應該經過嚴格審批,由會計財務部簽字。
應付人事變動
造假對賬單導致東窗事發
2003年,劉林祥的上司李某感覺劉的權力過于集中,于是計劃對該部門包括劉林祥在內的3名工作人員重新分工,打算讓該處副處長張某接管過來,收回公章。但幾次索要,劉林祥都以各種理由始終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
劉林祥表示,2004年供銷總社做了分工安排,收走了總社的財務印章。劉林祥在交付印章之前,預留了6張蓋了印章的賬單,為以后外接資金做好了準備,“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轉,卻不知道房地產投資的周期長,保留支票是想備用”。
2004年9月份,當時單位也有人事變動,領導要看對賬單,劉林祥花了幾百塊錢在社會上找人做了假的對賬單。正是這些假的對賬單使得劉林祥挪用巨額公款行為浮出水面。
“當時就想應付一下領導。”劉林祥說,因外借的資金量比較大,領導發現有2億9千多元的資金缺口,以假亂真終被拆穿。事發后,劉林祥跟領導交代了拆借的事情,隨后供銷總社組織出面追繳剩余款項,到2007年8月,把本金和5千多萬元的利息全部追回。
據記者了解,2008年,供銷總社對劉林祥作出撤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此時的劉林祥已預感到自己將被逮捕。2009年4月18日,中紀委找到單位,調查劉林祥挪用公款的事情。4月27日,劉林祥被逮捕。
劉林祥真的是為了單位的利益、增加自己的政績而冒險拆借資金的嗎?據了解,自2003年至2007年在為梁某所屬企業拆借資金期間,劉林祥曾向梁某借用過一輛黑色尼桑牌小轎車,并托梁某幫助其同事任某的孩子上北京某重點小學。
案意
“小官大貪”現象應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與反思。小官之所以能挪用巨額公款,往往存在財務制度嚴重不規范、資金審批與監管環節漏洞大、權力過于集中等問題。
為給公眾一個交代,更為了亡羊補牢,有關部門應對此案順藤摸瓜,揪出背后不作為、瀆職的官員,清查他們有無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堵住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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