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賄290余萬元,另有上百萬元的巨額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7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張傳權被池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1953年出生的張傳權,案發時任滁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但他受賄主要發生在其任來安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最讓人想不到的是,他在參加安徽省、滁州市人代會期間和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也敢收受賄賂。
賣“烏紗帽”賺了100萬
在厚達64頁的判決書中,絕大部分篇幅講到張傳權利用職務之便,為下屬的人事安排、職務調整幫忙,共計受賄約100萬元。
從1998年到2007年,張傳權收下了來安縣邵集鄉黨委原書記李某的感謝費8.6萬余元。在這期間,李某由邵集鄉黨委書記被調整為半塔鎮鎮長、黨委書記,2006年又當上了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張傳權不僅在李某的職務調整上給予幫忙,還為李某原任職鄉鎮的企業改制和財政資金支持等方面提供幫助。
受到同樣“待遇”的還有來安縣半塔鎮黨委原書記張某。張某從1998年至2008年共送給張傳權7萬余元。作為“回報”,張傳權為張某個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還幫助張某解決其原任職鄉鎮的項目資金、用地指標等事情。
張傳權在2003年至2009年收下了來安縣某局原局長徐某送給的6.8萬元現金和1.3萬元的購物卡。徐某在案發后對辦案檢察官說:“我幾次職務調整都是張傳權支持、幫助的結果,一直送錢是為了與他保持交往,繼續得到他的關照。”
通過送錢,希望在職務調整和晉升方面得到張傳權的關照,不只李某、張某、徐某,據卷宗顯示,涉及來安縣30多家單位、鄉鎮的“一把手”,其中大部分是手握重權的要害部門負責人。這些下屬送的錢從1萬元到8萬元不等,都是多次累計送上。對于送來的禮金,無論多少,張傳權和他的妻子、兒子都來者不拒,一一笑納。
妻子兒子主動出擊斂財
除了收受別人送上門來的錢財,張傳權的妻子和兒子還主動出擊斂財。
2003年至2007年,張傳權的兒子張某先后6次將其個人支出的3.2萬余元的發票拿到安徽華峰醫藥橡膠有限公司報銷。2004年下半年,他從來安縣某局報銷了3.34萬元。2008年,他先后3次拿著發票找到時任來安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朱某,從朱某處共報銷了1.5萬余元。
兒子忙斂財,妻子也沒閑著。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張傳權家裝修,張傳權妻子邀請來安縣某局局長的妻子彭某選購家具,在交家具定金時,彭某為其墊付了2萬元。直到2009年5月安徽省紀委調查張傳權的違紀問題時,張傳權夫婦擔心受賄事情敗露,才將這2萬元退還給了彭某。
為企業幫忙不遺余力
在張傳權受賄的錢財之中,“賺錢”最多的還是為企業老板在企業改制、土地征用中幫忙獲利,這方面他攬金超過100萬元。
張傳權收錢,多是在傳統的節假日完成,還有的是在張傳權開會期間,受賄地點則是在其家里或辦公室。向張傳權行賄的人都不止一次給他送錢送物,有的跨度達10年,基本上年年都送,而且數額不等,少則幾千元的購物卡,多則數萬元現金。
2004年底至2007年,安徽白云商貿有限公司在競買來安縣政府招待所以及在建設白云賓館過程中,得到過時任來安縣委書記的張傳權的幫忙,為表示感謝,該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先后送給張傳權“好處費”32萬元現金和10萬元的購物卡。
張傳權在擔任來安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還為一老板在土地征用等方面提供幫助,從而收到了“感謝費”人民幣22萬余元、美金1000元。
安徽省某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某從2003年開始至2008年,每年春節都會準時來到張傳權家送錢,先后送了11萬元。作為回報,張傳權在該企業改制、協調糾紛等方面提供幫助,并為該公司董事長的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開會上黨校時也敢受賄
在張傳權的受賄行為中,有4次足見張傳權的毫無顧忌:2004年,張傳權到中央黨校學習時,收下了來安縣科來興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姚某送的8000元;2005年初在滁州市參加人代會時,張傳權又收下了姚某送的2萬元。2008年和2009年,張傳權在出席安徽省人代會期間,分別收下了楊某送來的賄賂款1萬元、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傳權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44人賄賂現金共計275萬余元人民幣、美金5400元及購物卡17.7萬元。另外,張傳權家庭財產中還有人民幣157.9萬余元、美金1.9萬余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由于張傳權有自首行為,在被關押期間有立功行為,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張傳權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張傳權表示服判,不要求上訴。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張傳權受賄290余萬元并不是一兩次的受賄行為就完成的,而是通過多年尤其是在逢年過節時的點滴積累完成的。池州市中級法院一位法官認為,對“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這個道理,張傳權未必不知道,但他克制不住自己對金錢的貪欲,心存僥幸,頻頻在不該“伸手”的對象面前伸了手,甚至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下屬的錢他收,企業老板的錢也收。不光自己收,還讓妻子兒子收。他不光在節假日收,還在開會期間收;不僅在家里或辦公室收,甚至在上黨校時也敢收。而他大肆斂財的結果,不僅使他失去了人格和尊嚴,也失去了工作和自由。
在張傳權的受賄所得中,有一半是為下屬在人事安排、職務調整上進行幫忙的過程中斂得的,向其行賄者多達30余人,其中六成以上涉及“買官賣官”。為什么這么多人都送錢給張傳權?這位法官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監督機制缺失,同級的監督無力,或根本就沒有,而上級的監督又不及時,導致張傳權一手遮天,什么事都是他說了算,只要他提出意見,沒人敢反對。(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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