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滁州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張傳權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傳權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8月至案發,被告人張傳權在先后擔任來安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滁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3萬余元、美元5400元,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另外,張傳權家庭財產中還有人民幣157.9萬余元、美元1.9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傳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另被告人張傳權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巨大,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張傳權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協助追回全部贓款和贓物,具有自首情節,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情節,在關押期間,制止他人自殺,積極挽救他人生命,認定為立功。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傳權表示服判,不上訴。他在法庭最后陳述中說,他對不起黨和人民多年的培養,希望大家能以他為反面教材,不要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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