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圖 高岳
娶媳婦、嫁女兒、老年人去世、蓋房子、賣房喬遷、店鋪開業、考大學、參軍、生孩子、孩子滿十歲、成年人三十六歲等,都是農民辦酒席的名目。
在我國農村的部分地區,人情風俗異化,項目劇增,禮金暴漲,部分農民舉債送人情影響生產生活,“良俗走向惡俗”。
近日發布的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移風易俗工作,引導群眾抵制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人情債等陳規陋習。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對于農村中存在的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人情債等陳規陋習,一方面可以通過鄉規民約或者村規民約進行引導;另一方面通過立法禁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大操大辦,帶動農村移風易俗。
社會風俗出現惡化趨勢
近年來,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一直在組織老師和研究生春節期間返鄉調研,在華中、東北等10余個省,近百名80后、90后研究者們把目光投向自己家鄉。
在皖北一個普通農業型村莊,人均耕地1.5畝,老一代留守種田,以種植小麥與水稻等糧食作物為主,青壯年外出打工,打工成為很多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3年前,同屬于一個自然村、關系一般的村民隨禮標準在五六十元,關系近一些的鄰居、朋友隨禮普遍在100元,關系最近的兄弟姐妹則在五六百元。
3年來,這一標準普遍上漲了一倍左右,關系一般的村民隨禮標準被抬到100元,關系最近的兄弟姐妹達到1000元以上。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桂華對湖北秭歸農民辦酒席的名目做了梳理,2000年以后人情風俗開始變化,最近五六年尤其明顯。如今秭歸農民辦酒席的名目大致包括:娶媳婦、嫁女兒、老年人去世、蓋房子、賣房喬遷、店鋪開業、考大學、參軍、生孩子、孩子滿十歲、成年人三十六歲等,十余項之多。
據媒體報道,在重慶市巫溪縣這個典型的山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高考失利有“安慰酒”,出獄返家有“洗心革面酒”,小孩子還沒出生就有“保胎酒”,連母豬下崽也要整個酒。
桂華認為,人情自古有之,在相對靜態的傳統鄉村社會中,它是維系社會生活的基本手段。農民通過人情互動,進行情感傳遞,從而構建穩固的社會關系,滿足農民之間日常的互助需求。
“民風民俗屬于一種社會性的活動,是一種社會的產物,它有很強的自發性和社會性。”桂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鄉村社會生活發生巨大變化。很多延續已久的民間習俗,在當前巨變的社會背景下發生“異化”,當下不少地區日漸高漲的人情酒席風便是一例。
“我們在全國調查看到,一些地方農民競相操辦酒席,人情甚至淪為斂財手段,社會風俗出現惡化的趨勢。”桂華說,“良俗走向惡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農村出現了婚喪嫁娶大操大辦的現象,甚至巧立名目大擺筵席、相互攀比大收賀禮,形成陋俗和惡習,惡性循環下去,導致農村風俗越來越差,危害甚大。
人情消費面前沒有贏家
滿月、百天、周歲、大壽等各種生日宴,初中、高中、大學等各種升學宴以及買房、購車等各種名目的“喜事”,隨著生活成本增加而水漲船高的“人情消費”,讓農村居民不堪重負。
桂華等人在湖北秭歸的調查顯示,農民家庭收入中約有三分之一用于人情支出,部分家庭甚至達到一半。
而據媒體報道,在巫溪縣某村,2016年全村共辦了100多場酒席,村民們一年送禮達到一兩萬元,多的甚至有四五萬元。村里人均年收入不足6000元,多數村民外出務工。“為了人情,有的村民甚至把自己的養老保險金都送出去了”。
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曾對青海農村居民“人情支出”狀況進行抽樣調查,發現“人情支出”年均增速高出人平年均純收入增速12個百分點。
在人情債面前,每個家庭都成了輸家。
桂華解釋說,人情本身是消費性的,表面上看,你來我往,似乎平衡。但實際上,每次人情活動都需要酒席開支,人情活動越是頻繁,酒席開支就越多,最終農民的大量收入都因為操辦酒席而被消耗。
“最后的結果,要么是那些收入少的人玩不起‘朋友圈’而退出社會活動,要么只能硬著頭皮撐下去而影響家庭發展。”桂華認為。
桂華認為,當下人情習俗之變,源于社會生活變化的兩個方面:一是城鎮化加速人口流動,傳統的鄉村社會關系趨于解體,農民的日常交往范圍擴大,“朋友圈”變了;二是就業機會增多,農民的收入變得多元,鄉村社會內部出現一定程度的分化,金錢物質因素在人際交往中的作用變大。如此,便發生了農民離開人情禮金很難談感情的怪現象。
單純法律手段難以移風易俗
人情往來本來是中國的傳統美德,是維持良好社會關系的紐帶,只是到如今變了味,成了消費陋習。
那么,怎么解決這一問題呢?
在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中,中央提出:加強農村移風易俗工作,引導群眾抵制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人情債等陳規陋習。
支振鋒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單純通過法律手段在農村地區進行移風易俗,面臨一些困難。一是立法調整上的障礙,“移風易俗不是立法法授權地方立法的范圍”。
支振鋒表示,二是法律實施上的障礙。“農村的很多風俗習慣,哪怕是一些陋俗惡習,都是整個農村社會環境的一部分。社會環境不改變,僅僅通過法律禁止的方式來革除陋習,是很難的,畢竟這是村民自愿的行為,并且沒有違反我國強制性法律規定”。
桂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農村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人情債等陳規陋習,并沒有觸犯或者違反國家哪一條法律,不是法律規范的范疇,而是一種社會性活動,很難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進行約束。
支振鋒認為,對于農村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可以做的是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全面從嚴治黨,同時修改國家公務員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公務人員的職業倫理,通過黨規和國法禁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大擺宴席、大收賀禮、大吃大喝,帶動整個農村陳規陋習的改變。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都認為,政府還可以通過鄉規民約或者村規民約引導群眾抵制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人情債等陳規陋習。
桂華表示,社會民風民俗本來是一個傳統,陳規陋習的出現本質上是傳統生活方式下的規范的瓦解,而且,社會秩序一旦失序,很難自發朝著良性方向演變,此時就需要外部力量的干預,比如政府進行干預,有助于形成社會良俗。
政府部門應該怎樣干預呢?
桂華認為,比較好的辦法是,對于老百姓反映強烈的問題,政府部門出臺一些倡議性的文件,比如在美麗農村建設中,出臺一些倡議性的移風易俗文件,明確公序良俗的標準。
“文件出臺后,不是政府部門用行政手段來強制執行,而是激勵和引導農民以村民自治方式制定符合村情民情的村規民約,形成適合農民需求、與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相適應的一套新風俗新標準。”桂華說,唯有農民參與形成的規范,才能得到農民的認同和自覺遵守。
支振鋒表示,在國家立法之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鄉規民約或者村規民約進行引導,重建鄉土有機的農村共同體,革除陋習。
“既要通過‘硬法’禁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陳規陋習,也要通過‘軟法’引導群眾抵制陳規陋習,兩者并舉,形成良好的公共道德和良性社會氛圍。”支振鋒說。(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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