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對李啟紅進行宣判。同案犯鄭旭齡、周中星、林小雁、譚慶中、鄭浩枝、林永安、陳慶云、李啟明、費朝暉同時獲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李啟紅犯罪事實:
一、李啟紅、譚慶中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林小雁、林永安內幕交易,李啟明洗錢的事實
2006年底,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公用集團公司籌備集團公司整體上市。2007年4月至5月,譚慶中籌劃將公用集團公司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期間,譚慶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啟紅作匯報,李啟紅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譚慶中又將此事向中山市委書記陳根楷作了匯報,陳根楷表示同意并讓李啟紅具體負責此事。隨后,譚慶中將已向陳根楷匯報的事告知被告人鄭旭齡,并要求鄭旭齡就上述重組事項草擬一份書面材料。后鄭旭齡草擬了一份公用集團整體上市項目建議書,譚慶中于當月26日就該建議書正式向李啟紅作了匯報。同年7月3日,李啟紅、譚慶中、鄭旭齡等人向中國證監會匯報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并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的工作情況。同日,公用科技公司發出公告,稱公司近期討論重大事項。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關于換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團及定向增發收購鄉鎮供水資產初步方案,并以該初步方案致函中國證監會。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復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會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關于換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團及定向增發收購鄉鎮供水資產的預案公告。
中國證監會對于“公用科技”(2008年該證券名稱變更為“中山公用”)相關問題調查后認定,公用集團公司將其優質資產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的預案在公開前屬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譚慶中向李啟紅匯報公用科技公司籌備資產重組事宜時提到公用科技股價會上漲,建議李啟紅讓林永安(李啟紅丈夫)購買。同年6月中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林永安,向其泄露有關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并建議其出資購買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啟紅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啟紅弟媳)泄露了上述內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購買200萬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隨后,林小雁從林永安存款賬戶轉出236.5萬元,從李啟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賬戶轉出350萬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資金,籌集款項合計677.02萬元,并借用其弟林偉成和同事劉贊雄的名義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部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后分別轉入林偉成賬戶400.02萬元,轉入劉贊雄賬戶277萬元,讓朋友關穗騰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間,上述兩個證券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萬股,買入資金6693262.37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賬面收益19832350.52元。
為應付中國證監會調查,掩蓋林小雁等內幕交易的犯罪事實,李啟明與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規避調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國證監會找到李啟明調查林小雁等人買賣公用科技股票的情況,李啟明得知林小雁買賣公用科技股票獲利1000余萬元。2010年4月初,李啟明向林小雁提出轉款1000萬元至郭長祺的存款賬戶,用于收購建大電器工業(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權。隨后,林小雁安排林偉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轉款共1000萬至郭長祺的存款賬戶。
二、李啟紅受賄的事實
(1)2006年至2010年,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共中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梁某某擔任中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務提供幫助,并接受梁某某請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為梁某某順利解決其子女及親戚子女的入學問題,先后八次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賄送的現金港幣40萬元。
(2)2009年6月至8月,李啟紅接受廣東省中山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某的請托,商請拱北海關副巡視員兼中山海關黨委副書記梁某某,為曾經受過海關行政處罰的該公司申請雙A信用級別事項給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關某某賄送的現金10萬元。
李啟紅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港幣四十萬元和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李啟紅及林永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3萬元,林小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90萬元,鄭旭齡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5萬元,鄭浩枝及陳慶云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5萬元,周中星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10萬元,上繳國庫。
案件宣判后,就本案的判決對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廣東證監局法制處有關負責人談了幾點看法。
該負責人表示,從《刑法》和《證券法》立法精神來看,一切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均屬內幕交易,是法律打擊的對象。根據《證券法》規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義務,如果知情人將內幕信息告知“不相關的人員”,而這些“不相關人員”是不應該或者說無權獲得內幕信息的,那么這種傳播就是違法的,通過違法方式得到內幕信息的行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這個案件中,譚慶中、鄭旭齡作為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負責人,李啟紅作為主管領導,在工作中知道了這個信息,三人應為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鄭浩枝、周中星知道這個內幕信息是由于李啟紅、譚慶中、鄭旭齡主動告知的,他們可以說是被動接受了這個內幕信息,但同樣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被動獲取內幕信息并從事內幕交易的社會危害性同樣非常嚴重,對這種行為進行刑事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從國際上來看,對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予以打擊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對一眾被告人犯罪主體的認定,可以說為證券監管樹立了標桿。
該負責人還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和國資部門正大力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整體上市,這些都有賴于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在這個環節,有些黨政干部有機會接觸和掌握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不少黨政干部對有關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不了解,很容易觸犯法律紅線。本案的查處,反映了黨和政府堅決鏟除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毒瘤、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和力度。希望有關黨政領導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從本案中吸取教訓,認真學習防控內幕交易有關法規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進行內幕交易,否則必將付出沉痛的代價,追悔莫及。
宣判后,李啟紅辯稱有自首情節 ,認為判決過重,并當庭痛哭。眾被告人均未當庭提起上訴。(劉少君、穗法宣)
背景資料:
李啟紅是原中共廣東省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廣東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68年6月參加工作,197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前任中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2010年5月因經濟問題雙規。2011年4月6日至7日,李啟紅在廣州受審,其被控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三項罪名。2011年10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判處李啟紅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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