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10年遁逃北京仍落網 安徽一官員貪污49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
安徽宿州一官員雖然已經退休近10年了,而且離開安徽常年在北京居住,但因涉嫌貪污490多萬元,仍然難逃法網。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胡惠民無期徒刑。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70歲的胡惠民曾擔任安徽原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負責人。1999年5月,原宿縣地區改為地級宿州市,原縣級宿州市成為省轄宿州市下轄的埇橋區,政府機構和人員變革導致隸屬于原縣級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失去監管,胡惠民遂鯨吞公款490余萬元,挪用公款20萬元。2010年,檢察機關據舉報線索獲悉,胡惠民將地方煤礦籌建處探礦權變賣,私吞轉讓款。偵查人員在宿州市金融機構展開地毯式排查,鎖定了胡惠民涉嫌貪污公款相關證據,但胡惠民已不知向。2010年8月20日,檢察機關使用技偵手段,將從北京回到宿州辦理轉款手續的胡惠民抓獲,隨后被批捕。
胡惠民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取籌建處款項時已退休,不屬國家工作人員。另外,籌建處資金實際是自己借款,性質是個人申請開辦、名義掛靠在埇橋區計委名下的個人企業。自己將個人企業資金用于購房等用途,不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足以認定籌建處是政府企業,其資產屬公共財產,胡惠民系受原宿州市政府委派,雖已退休,但一直履行被委派職責,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胡惠民及其辯護人提出籌建處系胡惠民個人企業,胡惠民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胡惠民無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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