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干部受賄百萬致國資損失近億 制度關卡成擺設
37歲的隋利華站在被告人席上作最后陳述,無論他怎樣悔過,一切畢竟來得太晚太遲。
近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隋利華犯受賄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上訴期滿后,隋利華未提出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制度嚴密關卡重重
隋利華所就職的單位是一家物資供銷公司。
這家公司屬于一家大型國有獨資集團公司十幾個分公司中的一個。無論集團公司還是各個分公司,其內設財務、法律、紀檢等眾多機構及各項制度可謂一應俱全。
2001年年底,隋利華進入物資供銷公司工作,不久就升任二、三類科副科長主持工作。集團公司每年都給物資供銷公司下派任務額度,物資供銷公司再將任務總額度拆分到各個科室。
隋利華所在科室主要負責外銷業務,即尋找項目、聯絡客戶、展開前期商談和資信調查,待物資供銷公司對找來的項目進行審查并批準后,隋利華負責與項目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辦理付款、標的交付、貨款回籠等手續。簡而言之,這個部門要將集團公司的閑余資金用于新項目投資,以從中賺取利潤。
辦案檢察機關了解到,依照物資供銷公司的辦事程序,公司領導在聽取投資項目匯報后,要將涉及項目的全部材料交給合同專管小組,由該小組人員對新項目所涉及相關公司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企業代碼、銀行資料進行審核,然后將新項目合同轉交到公司風險評估小組手中評估,再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批,最后上交給集團公司法務部備案,由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簽批。上述一道道審批關卡都有相應授權的制度規定。
令人不解的是,隋利華是怎樣繞過眾多部門和制度柵欄,最終造成集團公司巨額合同款項被騙呢?
不聽勸誡身陷泥潭
將隋利華誘入犯罪泥潭的是一對夫妻。
因行賄“犯事”將多名公司人員拖下水的尹勝新,在業內聲名不佳。然而,2009年5月,副科長隋利華與尹勝新第一次晤面的動機竟是專找這個“能人”聯系拓展業務。
隋利華與尹勝新接觸伊始就受到朋友“不要與此人交往過密”的告誡,但隋利華不以為然。
尹勝新比隋利華年長10歲,曾在安徽一家鋼鐵公司當業務員,妻子沒有工作。2001年10月,他從公司辭職,與妻子王枝香注冊了一家石油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業務范圍涉及礦石、礦粉、鋼材、建材、石油設備的經營。該公司1000萬元注冊資金全是從親朋或者民間借貸籌來的,公司注冊成功后即還錢付息,實質上是一家“空殼公司”。
最初幾年,夫妻倆通過低買高賣鋼材等建材,賺到大筆錢財。買別墅、購寶馬車之后,財大氣粗的尹勝新又于2005年7月以妻子名義在北京注冊了另一家公司。
3年過后,風云突變,尹勝新高價購進的鐵礦石、鋼材遭遇市場價格下跌,僅這兩筆生意就虧損3000多萬元。加上他在山東省萊蕪市投資的石油設備制造廠、度假村等項目又花掉近3000萬元。不知不覺間,夫妻倆欠下數千萬元銀行貸款和民間高息借款。
恰恰在一籌莫展之際,隋利華找上門來。
老于世故的尹勝新在社會上摸爬滾打多年,不急于施展手段,而是先展開一番“摸底”。
很快,他就打聽清楚這位副科長的家世與狀況:其為人憨厚、不諳人情世故。幾年前與妻子離婚后又找了個女朋友,正在談婚論嫁。此人要負擔前妻和女兒的生活費,還要和新女友買房裝修……
尹勝新心里有了“底”,迅速將兩人關系升溫,張口閉口兄弟相稱,開始了一番精心籌劃的“釣術”。
一天,隋利華接到尹勝新打來的電話,說是有一筆鋼材生意,他已經聯系好賣家,只要物資供銷公司在他那家北京公司低價購買鋼材后,再高價銷售給萊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這一進一出就能凈賺30萬元。
第二天,尹勝新就帶著合同和相關資質材料走進隋利華的辦公室。
隋利華趕緊向物資供銷公司副總經理章建設匯報了這個項目。經過“走程序”,這個項目很快得到集團公司的批準,隋利華代表物資供銷公司與尹勝新北京公司簽訂了合同。幾天后,尹勝新拿來蓋有“萊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銷售合同。
“雖然合同沒什么問題,但按照合同規定,我應該去萊寶公司實地考察一下。”隋利華仔細看了一遍合同后對尹勝新說。
“我的好老弟,就這么一筆小數額,還有什么不放心的嗎?再說了,以后咱們合作的機會多了,要是你和賣家搭上線,你讓老哥我喝西北風去?”
見隋利華猶豫不決,尹勝新拿出一個牛皮紙袋麻利地塞進隋利華辦公桌抽屜里。
“放心吧,我真心把你當兄弟,以后還有好多地方要麻煩你呢,哥哥不會虧待你!”在一番熱烈的言辭中,隋利華沒有拒絕這第一次。
不久,物資供銷公司在這一“項目”中賺了30萬元,隋利華也“賺”取到10萬元。
受賄百萬受騙近億
魚兒上鉤。
此后兩個月,尹勝新以同樣的名目兩次與物資供銷公司簽訂購買合同,而蓋在合同書上的印章居然是他花200塊錢私刻的“萊寶鋼鐵有限公司”假公章。
隋利華沒有注意到這一細小但重大的變化,也沒有到實地考察貨物數量和質量,毫無戒備地在合同上簽了字。為了感謝隋利華的“支持”,尹勝新妻子分兩次送給隋利華30萬元。
經辦案檢察機關查實:上述3筆購買合同均為尹勝新一手操作,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業務。物資供銷公司從3筆合同中獲得的交易利潤及隋利華得到的“好處費”,是尹勝新自己破費的近百萬元。然而,在尹勝新的算盤里,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
時機成熟,尹勝新便開始動真格的了。
2009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在隋利華辦公室神色鄭重地說:“老弟,萊寶集團要建兩個4000立方米的煉鋼爐,需采購30多億的設備,我拿到了一個9000多萬元的高爐自動化高壓煤氣凈化系統設備項目,生產廠家也聯系好了,是萊蕪公司指定的廠家,咱還按以往的模式做這筆業務,一轉手就能賺300多萬啊!”
隋利華像往常一樣將尹勝新提供的銷售合同書遞交給公司風險評估小組,卻未能順利通過風險評估。尹勝新得知后如雷轟頂。他再次找到隋利華時,咬牙說出“老弟,你可一定得幫幫哥哥啊,以前哥哥也沒虧待你,要是這筆生意成了,你有什么要求盡管提”。
“哥,你也知道我最近買房子手頭緊,能不能借我40萬?”
關鍵時刻,隋利華說出的竟然是這句話。尹勝新立馬打電話讓妻子給隋利華銀行卡上轉賬付錢。隋利華輕聲支招:“公司章副總是重要決策人,你得多和他溝通。”
當天晚上,尹勝新由隋利華陪同“拜訪”章建設,呈上10萬元見面禮。
這項數額高達9000多萬元的假合同書在尹勝新與章建設的合力下通過了風險評估。顧慮到此次合同標的金額巨大,物資供銷公司總經理多次叮囑隋利華一定要盯緊,既要落實出售設備廠家的情況,也要落實萊寶集團的匯款周期,隋利華連聲答應。
事實上,隋利華幾次提出要去設備廠家看看,尹勝新都以種種借口搪塞。被問急了,尹勝新開車帶隋利華前往一家焦化廠,指著遠遠望見的一堆鐵皮箱說設備就在里面。沒等近前細看,尹勝新借口天色已晚,而隋利華沒再堅持查看就返程回家。
按照合同要求,物資供銷公司按約定將60%的貨款共5529.6萬元電匯到尹勝新指定的自己那家公司在銀行的賬戶內。2010年1月,物資供銷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和尹勝新提供的設備安裝檢驗證明,將余款3686.4萬元匯到同一賬戶。
約定兩個月的回款期很快過去,但“萊寶公司”遲遲未將購買款打到物資供銷公司賬戶上。公司總經理著了急,多次命隋利華催繳回款。隋利華回答:“放心吧,老尹對我就像自家兄弟,不會有問題的!”
隋利華頻頻給尹勝新打電話,剛開始對方還找些借口搪塞,之后干脆不接電話。隋利華哪里想得到,得手后的尹勝新、王枝香夫妻倆已經逃匿到福建廈門躲了起來。這時,物資供銷公司才想起與萊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聯系,經該公司證實根本就沒有與尹勝新的北京公司簽過什么購銷合同。
這下隋利華傻了眼,物資供銷公司趕緊報警。
一并獲刑損失難追
2010年5月12日,尹勝新、王枝香被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11年5月19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尹勝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執行無期徒刑;王枝香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執行十七年。
尹勝新將騙來的巨額款項用于償還民間借貸及銀行貸款,他對此的解釋是:“那些錢(指民間借貸)都是個人的血汗錢,我不能騙,物資供銷公司是國家的,國家損失點沒什么。”
一審判決下達后,尹勝新、王枝香沒有上訴。
2011年6月8日,原物資供銷公司副總經理章建設因犯受賄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數罪并罰,被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人章建設在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
2011年6月30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隋利華犯受賄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數罪并罰。隋利華退回了受賄的100萬元贓款,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至截發稿前,記者從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涉案的近億元國有資產僅追回了2000余萬元。
記者看到辦案檢察機關擬發給那家集團公司的一份《檢察建議書》,建議中詳細地提到“加強重點崗位制度建設,針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環節,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執行監督力度”等等。
案意
監管部門耳目失聰,凸顯了監管制度之殤。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國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機構健全,各種制度也很完善,但都形同虛設。相當一部分的國企老總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可以一言九鼎。
要想從根本上杜絕國企個別領導決策失誤導致巨額損失的情況發生,必須要有嚴格的監管制度和相應的問責機制。如果對相關事件的當事人處罰不力,就會給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感,無異于對此類行為的庇護甚至縱容。(杜萌、楊陽、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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