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鳳陽縣原交通局局長高某某因受賄80余萬元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現年50歲的高某某,曾任鳳陽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某鄉、鎮黨委書記等職。經查,高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共計80.2萬元,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法院認為,案發后,被告人親屬為其退出了全部贓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同時對其犯罪所得贓款80.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肖軍 劉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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