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歲的安徽省國土廳原正廳級巡視員楊先靜,利用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的職務之便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8.9億元人民幣,并收受賄賂近1700萬元。記者從蚌埠市中院了解到,該案將于4月16日開庭審理,楊先靜被起訴罪名分別為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三宗罪名。
罪名一、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8.9億元
楊先靜案發前已退休,其曾任安徽省地礦局政治部組織處副處長、處長、政治部主任、副局長、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該案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2013年12月23日移送蚌埠市檢察院。2014年1月2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楊先靜在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巡視員,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決定延續分立萬莊鐵礦探礦權、轉讓范橋鐵礦探礦權、出讓周集鐵礦探礦權,導致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189158.12萬元。
記者注意到,該項罪名主要涉及延續分立萬莊鐵礦探礦權、違規轉讓范橋鐵礦探礦權和違規出讓周集鐵礦探礦權三起犯罪事實,這三起犯罪均與安徽大昌礦業集團董事長吉某某相關。
2007年3月,霍邱縣大昌礦產品經貿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公司環山鐵礦探礦權辦理探轉采后余下部分縮小勘察范圍,并變更項目名稱申請變更延續。時任該公司董事長吉某某找到楊先靜,請其幫忙。楊先靜在明知該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于2007年4月13日違規決定同意變更縮小范圍并辦理延續登記。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該探礦權合理價格為人民幣18705.06萬元。
2010年3月,北京首鋼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六安市政府、霍邱縣政府就霍邱鐵礦深加工項目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成立安徽首礦大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礦大昌公司)。2010年8月31日,擁有霍邱鐵礦探礦權的霍邱鐵礦公司(注:該公司為霍邱縣政府全額出自創辦)與首礦大昌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并向國土資源廳申請探礦權轉讓登記。楊先靜在明知轉讓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于2010年12月20日違規決定批準轉讓。并于2011年2月24日簽發同意變更探礦權人為首礦大昌公司,并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首礦大昌公司共支付給霍邱縣人民政府價款15000萬元。而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該探礦權合理價格為人民幣81456.72萬元。
為了使得首礦大昌公司取得探礦權,楊先靜于2011年下半年,兩次擅自更改國土資源廳辦公會議決定,為首礦大昌公司量身定做“掛牌準入條件”,使得該公司成為唯一一家符合條件的公司,并成功報名參與競買。僅這一項,造成國家損失11.8億元。
罪名二、8年間受賄近170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楊先靜利用其先后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巡視員,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于2003年至2012年間,先后多次向安徽大昌礦業集團董事長吉某某等18人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654.8186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0.2萬元。
記者注意到,檢察機關指控的18起受賄中,金額最大的一筆來自吉某某。2003年至2011年間,楊先靜利用其先后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巡視員的職務便利,接受吉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爭取國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資金、分立延續萬莊鐵礦探礦權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四次共計收受、索取吉某某人民幣1001.4萬元,美元0.2萬元。
據了解,楊先靜在案發前擔心被時任礦管處處長孔繁茂(另案處理)一案牽連,于先后退換贓款1500萬元。
罪名三、退休后仍利用影響力受賄金額30萬元
據了解,楊先靜在退休后仍然不忘“撈錢”,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30萬元。
2012年,廬江縣人丁某某與唐某某商定開發盛橋鎮沈家橋社區村部辦公樓對面地塊,但因該宗土地一直未被批準為建設用地而擱置。2012年1月,唐某某委托其朋友找到楊先靜幫忙協調。2012年下半年,楊先靜利用其曾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巡視員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向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副處長吳某某(主持工作)打招呼,請予以支持辦理。最終盛橋鎮安置房納入2012年第三批次追加土地計劃指標,使該宗土地順利通過建設用地審批。2013年初,唐某某送給楊先靜30萬元表示感謝。
案發后,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共扣押人民幣1711.4739萬元,另從吉某某處扣押人民幣4704.5674萬元。
蚌埠市檢察院認為,楊先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損失達人民幣189158.1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54.8186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0.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后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30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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