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云南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公訴的,紅河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原主任段霞貪污受賄案,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段霞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繳涉案贓款贓物。
法院審理認為,段霞自2006年擔任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以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公積金管理中心黨政辦原主任陳鵬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853400元,其中段霞分得452460元。段霞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與公積金中心有經濟往來人員的賄賂共計人民幣415046.81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儲皖中、劉百軍、黃占啊、陳自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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