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安徽萬里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簡稱“萬里路橋公司”)相繼有6名企業高管被檢察機關查處,其中包括該公司前后兩任總經理李家寶和李繁生。2009年3月,李家寶被蕪湖市弋江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2010年4月,李繁生被弋江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他4名高管均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辦案檢察官說,李家寶、李繁生等人收受的賄賂,大多是包工頭承攬萬里路橋公司分包的業務后所給予的好處費。雖然這些好處費有的以現金財物的形式出現,有的則以“干股”的名義遮人耳目,但其指向卻十分明確,那就是李家寶、李繁生等人手中工程的發包權。
前任:八個工程的“傷心記憶”
2001年7月,蕪湖市公路廣告裝潢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李家寶在自己剛滿38歲的時候轉任萬里路橋公司總經理,在這個崗位上他一干就將近六年。在這六年時間里,他所在的萬里路橋公司承接到的蕪湖市境內的道路工程大大小小,其中有八個工程應該讓如今已在服刑的李家寶“刻骨銘心”。
2004年12月,蕪湖市境內的104省道機電學院至清水段路基土石方及設計變更的其他附屬工程,被萬里路橋公司轉包給蕪湖市楊王建筑裝潢有限責任公司的晉某承建。為了表示感謝,2006年7月,晉某送給李家寶3萬元。
還在2003年8月的時候,蕪湖市天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天馬公司”)從萬里路橋公司分包到216省道一段路基工程,工程完工后,萬里路橋公司僅于2004年支付了一次工程款。為了拿到余款,天馬公司有關人員經商量決定把萬里路橋公司所付工程款的20%送給李家寶,并將此事告訴了李家寶。2007年春節前,萬里路橋公司終于續付了40多萬元工程款。按照事先商定,天馬公司抽取其中的8萬元送給李家寶,以示感謝,并根據李家寶的授意,將錢交給了李家寶的弟弟。
據一審法院認定,李家寶利用職務之便在萬里路橋公司發包的這八個路面工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3萬元。
后任:聞風退款后頂風又收錢
李繁生是2007年三四月間接替李家寶出任萬里路橋公司總經理的,此前他是蕪湖市繁昌縣公路局局長。其上任約三個月時間,就收受為萬里路橋公司工程供應水泥的繁昌縣聚賢貿易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現金1萬元。
其實,李繁生在搞權錢交易方面早有前科,還是在當繁昌縣公路局局長的時候,他就收受他人賄賂19萬元。2000年至2003年初,時任繁昌縣公路局局長的李繁生利用發包綠化工程的權力,三次收受苗木供應商李某現金5萬元。2002年12月至2003年初,李繁生兩次收受承建S321工程的馬鞍山市十七冶路橋公司經理張某現金4萬元。
在萬里路橋公司任職期間,李繁生始終徘徊于收錢、退回賄款、再收錢之間,用“聞風慌張忙退款,風過膽大又收錢”來形容那時的李繁生再貼切不過了。
2007年8月,當得知李家寶因涉嫌受賄被查處,擔心自己受牽連,李繁生忙將四年前收受的馬鞍山市十七冶路橋公司經理張某所送的4萬元退給了張某。與此同時,他還將一個月前才收到的為萬里路橋公司供應石料的某個體戶所送的5000元購物卡退回。2009年5月,由于時任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的李某涉嫌受賄被查處,李繁生又將其六年前收受苗木供應商李某的5萬元退了回去。
風聲一過,眼見自己沒有被牽扯進去,李繁生的貪欲之心又蠢蠢欲動起來。2007年至2009年三四月間,李繁生利用其享有的工程發包、勞務等權力,先后將三個工程交給胡某做,此后就在其住處等地三次收受胡某現金4萬元。2008年四五月份,李繁生為其所住房屋的樓頂建造玻璃房,為萬里路橋公司供應石料的個體經營戶馮某代其支付了建造費用1.3萬元。
2008年初至2009年初,與萬里路橋公司有業務關系的蕪湖中聯混凝土公司經理王某,為了表示感謝,兩次為李繁生支付其個人在該市某酒店的就餐費1.6萬余元。2008年春節前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還收受承包萬里路橋公司工程的蕪湖金興、金石道路養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某現金2萬元、購物卡6000元。
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繁生從2000年至2009年上半年,利用道路工程發包的職務之便,共收受7名工程承包人及有關材料供應商賄賂19.5萬余元。
國企高管與包工頭“抱成一團”
就在李家寶被立案偵查不久,萬里路橋公司三名副總經理吳小軍、蔣建及陳文軍也分別案發。在那一段時間里,從總經理李家寶到三名副總經理的相繼落馬,對萬里路橋公司來說,無異于一場地震,然而就是這樣的地震還是震不醒他們的繼任者。兩年后,李繁生及該公司項目經理王劍再次“中劍倒下”。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吳小軍、蔣建被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其實很簡單,按照2007年7月“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他們倆的行為屬于收受干股的行為。
2005年,經吳小軍建議,李云貴創辦了一個各股東均未實際出資的空殼公司——蕪湖基強道路工程公司(簡稱“基強公司”),吳小軍及蔣建分別以朱某、葉某的名義入股基強公司,成了該公司的掛名股東,雖然他們都沒有出資。同時,該公司承接了萬里路橋公司發包的S216新南線繁南段路面工程,同年6月,第一筆工程款到帳后,李云貴分別給了吳小軍、蔣建各4萬元所謂的分紅款。
再來看看陳文軍,其在萬里路橋公司分管財務等工作。2003年中秋節,陳文軍收受承包人蕪湖市北方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賄賂2000元,2004年夏天又收受胡某賄賂3000元。同年夏天,陳文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承包商周某賄賂5000元,用以支付萬里路橋公司對自己的罰款。
雖然與李家寶和李繁生相比,吳小軍、蔣建及陳某三人所收受的賄賂金額并不算大,情節也無特別惡劣之處,但顯然他們之間依托著萬里路橋公司這一當地壟斷性的國有企業,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攸關的共同體。
不讓壟斷國企“潛規則”當道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萬里路橋公司先后有六名高管因受賄問題被查處,前后兩任總經理前“腐”后繼,其所暴露的不僅僅是對國有公司(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監管不力的問題,還有如何打破壟斷行業壟斷優勢以解決權力尋租的問題。
在我國,無論是鐵路、公路建設,還是其他帶有高度壟斷性質的行業建設,由于歷史的原因和體制的弊端,其重大項目的承接和實施,基本上還是由國有企業壟斷經營。正是這種“潛規則”讓腐敗滋長成為可能,集權不受制約時,必然招致腐敗,這是一條鐵律。
從本案的發生可以看出,萬里路橋公司雖然只是一家道路橋梁建筑企業,但一段時間里其幾乎成了蕪湖道路建設的總發包人,盡管其承接工程也必須經過招投標程序,但明眼人都清楚,它所具有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地位幾乎無人能匹。當地的一位業內老總形容說,萬里路橋公司屢投屢中,壓根就是一個“二業主”。所以那些想承接道路施工業務的企業,只有整天圍著它轉,才有可能分得一杯羹。這就使得該公司的高管往往身不由己地就成了許多施工企業公關的對象。置身這樣一個大權在握的壟斷企業里,想不腐敗都難!
辦案檢察官說,工程建設領域里的腐敗問題由來已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行風不正,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惡性競爭。這在萬里路橋公司腐敗窩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這位檢察官指出,招投標程序雖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人為操作的空間,但在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時,卻不需要再經過招投標,萬里路橋公司高管腐敗問題,恰恰就出現在工程分包環節。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業良莠不齊、無序競爭,只求短期之利,忽視長遠發展,甚至于不擇手段承攬業務,在客觀上也決定了該領域的腐敗治理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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