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該借培訓之機,搭車順道去旅游,還違規報銷了差旅費……”近日,面對回訪的山東省高唐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該縣住建局干部張某感慨。
此前,高唐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到縣住建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財務賬目中,一張可疑的高速公路發票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高唐縣到煙臺市當天即可到達,為何會產生5天前的發票?”從報銷項目來看,發票是報銷2015年7月15日至17日在煙臺市的培訓差旅費用,但高速公路的發票日期卻是7月10日。工作人員隨即將問題線索上報,縣紀委監委成立調查組展開調查。
“這個發票的報銷經過講一下吧?”調查組首先來到縣住建局,對當事人張某進行談話。
“2015年7月9日,我接到‘全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專題培訓班’的學習任務,培訓地點在煙臺市,時間為7月15日至7月17日,回來后就按規定進行了報銷。”張某回答。
“去那用不了5天吧,而且外出培訓行程、差旅費報銷有嚴格規定,你這樣做對嗎?”調查組工作人員追問。
“我知道錯了……”眼看調查組擺出的證據,張某深知瞞不住,便低下了頭。原來,接到參訓通知后,張某很興奮,打起了“小算盤”:“何不借出差機會與大學老師、同窗一聚?”于是制定了出行計劃:請假3天,加上周末時間,共有5天的時間旅游,然后再接著參加培訓。考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于游玩,張某就開著私家車利用培訓前的時間,分別到淄博市和青島市找同學、好友游玩了5天。隨后,張某按計劃參加了3天的培訓。
回到單位后,張某拿著一路旅游產生的高速費用、油料費及培訓期間的住宿發票,作為公務差旅費用的憑證去財務科報銷。在他看來,自己是被單位派出去培訓的,發票顯示的消費項目都發生在去煙臺的路上或培訓期間,“理應”全部報銷,別人從賬目上也不會察覺到自己游玩的事實。最終,高唐縣紀委監委給予張某黨內警告處分,相關違規報銷費用已全部退還。(通訊員 白忠義 魏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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