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在北京召開媒體通氣會,包括谷建芬、付林、金兆鈞、劉歡、宋柯、小柯以及環球、華納、索尼唱片相關負責人等共47位唱工委代表到場。會上公布了他們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見,并強烈要求刪除《草案》第70條,否則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將從音著協退位。劉歡等人則強烈呼吁“再不團結,音樂產業將被整死”。
通氣會上唱工委代表主要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中的無視著作權人權益,第48、60、70條中的強制集體管理和第69條中的縱容互聯網侵權三方面的條款提出分析和建議。對《草案》第46、48、56、59、69、72條提出了修改意見,而對第60、70條則要求直接刪除。
《草案》第46條中稱,“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音樂人認為應該把3個月改為3年,同時建議增加“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排除條件。《草案》第70條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后,如權利人提起訴訟,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唱工委代表人周亞平稱,這一條,沒有任何先例,一旦實施,音樂著作人的權利將被架空,“這條必須整條刪除,沒有商量,否則唱工委旗下所有唱片公司將從音著協退位。”
除了公布修改及刪除意見,包括付林、谷建芬、劉歡、小柯等音樂人都在現場發言,呼吁音樂人應團結。劉歡稱如果音樂人喪失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那么就再也不會有精品誕生了,“音著協一直以來都直接把錢扔給我們,對方認為錢給了,作品要干嗎你作者就管不著了,哪怕是在公廁里播放。這樣活得很沒有尊嚴。”劉歡指出《草案》中提出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以有利于傳播為由,這個觀點很奇怪,“著作權法應該是保護著作者權利的,傳播有另外的法條保護。如果著作權人得不到保護,最終的結果就是各種劣質的音樂作品產生,而精品也只能讓位給歐美日韓的作品,我們的市場淪為它們的宣傳平臺,這是最危險的,這是把自己往死里整。”
谷建芬則感慨“今天的陣容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看到的”,她稱曾經有人指責她總是盯著版稅這點事不放,“其實對版權保護的認知度低比不給錢更可怕。就像劉歡說的他們把錢扔給我們,其余的我們根本什么都不知道,在這樣的環境中我們就像算盤珠子。我現在這個年紀可以歇菜了,但不能讓年輕人看不到明天,大家要學會管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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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歡迎反對意見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社會各界可以在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前天,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出席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召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討論會時表示,草案公開征求修改建議,就是為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他稱,不同群體的意見應有適當的交流、反饋渠道。唱工委昨天也表示,將在會后把建議遞交相關部門。(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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