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要求,省市場監管局批準同意合肥、池州、宣城、阜陽、蚌埠、馬鞍山、淮南、蕪湖、黃山等9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三條規定: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目前,全省共有13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行文,請求批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相關專家對上述各市基本情況及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研討和審定,批準合肥、蚌埠、阜陽、淮南、馬鞍山、蕪湖、宣城、池州、黃山等9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省市場監管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市級地方標準的指導和管理。
責任編輯:王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