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長三角地區主要領導座談會精神和省委關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主旨演講精神的有關部署要求,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按照“更高質量”的根本要求,緊扣“一體化”的工作主線,支持上海市發揮龍頭帶動作用,與江蘇、浙江一起各揚所長,共同把長三角地區建設成為我國發展強勁活躍的增長極、全球資源配置的亞太門戶、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為長三角地區更好引領長江經濟帶發展、更好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貢獻安徽力量。
二、本省按照長三角地區主要領導座談會確定的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目標任務,抓好議定事項的推進落實,推進重要事項、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推動制度接軌、產業升級、要素集聚,打造水清岸綠產業優美麗長江(安徽)經濟帶,確保每個階段取得標志性成果。
三、本省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共同完善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聯席會議等推進機制,協調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和長三角地區主要領導座談會部署,制定有關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本省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共同組建長三角區域合作辦公室,提出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議題和政策方案,協調推進區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
圍繞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強化組織領導,發揮省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專題合作組的作用,健全高效運行機制,體現安徽效率,彰顯安徽作用。
支持本省各設區的市同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所轄設區的市(區)建立合作機制,深化合作交流,拓展合作領域。
四、本省加強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重大戰略一體對接、發展規劃等高對接、合作項目深度對接、體制機制無縫對接。
本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應當主動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對接,以強化功能布局互動,提升長三角地區城市群整體競爭力。
五、本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加強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的協同,逐步做到標準協同、監管協同。
推進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有關重要舉措,確需在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前先行先試的,可以在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本省積極推動長三角地區建立統一的市場標準體系,營造規則統一開放、標準互認、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環境,清除行政壁壘,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有礙市場統一的有關規定。
七、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精神及省委的部署要求,認真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打造生態文明建設安徽樣板。
本省加強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在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協同,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共抓長江大保護,建設美麗長三角。
八、本省加強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在重點領域的合作,推動科技創新聯手、基礎設施聯通、產業發展聯動、公共服務聯網、區域市場聯建、生態環境聯治,加快形成信息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大型科學設施協作共享、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公共交通異地掃碼通行、民生檔案異地查詢等合作成果,不斷提升長三角地區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本省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共同爭取國家對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綜合規劃及政策支持,爭取國家改革創新試點在長三角地區先行先試。
本省加強與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的對接合作,爭取國家將在長三角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改革創新成果同步在長三角其他地區復制推廣。
十、省人大常委會認真執行《關于深化長三角地區人大工作協作機制的協議》,圍繞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優先安排立法項目,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及時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支持和保障長三角地區人大代表跨區域調研視察,為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圍繞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結合實際,履行職責。
十一、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貫徹實施中央及省委關于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決策部署,相互支持配合,增強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重點合作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和政府目標管理系統。
十二、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推進長三角地區司法合作,為實現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本省積極宣傳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政策舉措,及時推廣成功經驗,發揮各方面對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積極性,營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贏的良好社會環境。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史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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