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該《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對糾紛化解主體、化解途徑、保障措施、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促進多元化解糾紛工作,增進社會和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矛盾糾紛調解一直是個“老大難”,長期困擾著相關部門和基層干部群眾。為破解這一難題,我省通過立法形式,重點解決化解糾紛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薄弱環節,從制度層面推動非訴解決方式和訴訟形成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方便當事人化解糾紛,《條例》列舉了目前容易產生糾紛的領域和焦點,并提出,交通運輸、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可以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條例》明確了“一府兩院”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制定和執行化解糾紛工作責任制與獎懲機制,各級政府應將多元化解糾紛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名冊和調解員名冊管理制度,加強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監督管理。(記者 柳文)
【責任編輯:史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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