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湖泊管理保護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九大強調,生態文明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要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中央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針對湖泊特點,專門制定出臺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充分體現了對湖泊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充分彰顯了湖泊生態保護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實施湖長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落實湖長制改革任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認識湖泊生態的特殊性。湖泊與河流相比,水域較為封閉,水體流動相對緩慢,水量交換更新周期長,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弱,生態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類活動的影響,容易發生水質污染、水體富營養化,存在內源污染風險,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復難,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大,必須預防為先、保護為本,落實更加嚴格的管理保護措施。
(二)充分認識湖泊功能的重要性。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蓄洪儲水的重要空間,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在防洪、供水、航運、生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湖泊眾多,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128個,0.5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39個,其中巢湖為全國五大淡水湖之一,跨省湖泊6個,跨市湖泊5個。這些湖泊是我們賴以生存發展的珍貴資源,保護好湖泊,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建設。
(三)充分認識湖泊保護的復雜性。湖泊一般有多條河流匯入,河湖關系復雜,湖泊管理保護需要與入湖河流通盤考慮、統籌推進;湖泊水體連通,邊界監測斷面不易確定,準確界定沿湖行政區域管理保護責任較為困難。湖泊水域岸線及周邊普遍存在種植養殖、旅游開發等活動,如管理保護不當,極易導致無序開發。加之不同湖泊差異明顯,必須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統籌做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二、準確把握湖長制基本要求
湖長制是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河長制工作的細化和具體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遵循湖泊的生態功能和特性,進一步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湖泊管理保護機制,為改善湖泊生態環境、維護湖泊健康生命、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一)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基本遵循。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全面實施湖長制,必須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保護與開發、生態與發展、流域與區域、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全面推進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持續提升湖泊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還湖泊以寧靜、和諧、美麗,增強湖泊生態產品生產能力,增進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把落實黨政領導責任作為關鍵抓手。黨政領導擔當履職是全面推行河長制積累的寶貴經驗,也是落實湖長制改革舉措的關鍵所在。各地要堅持領導帶頭、黨政同責、高位推動、齊抓共管,逐個湖泊明確各級湖長,細化實化湖長職責,健全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完善考核問責機制,落實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督促各級湖長主動把湖泊管理保護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協調各方,加強源頭控制,強化聯防聯控,統籌陸地水域、岸線水體、水量水質、入湖河流與湖泊自身,增強工作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
(三)把鼓勵引導公眾廣泛參與作為重要基礎。各地要繼續采取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形成的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好經驗、好做法,堅持在實施湖長制工作時開門治水,加大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力度,建立湖泊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不斷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讓湖泊管理保護意識深入人心,成為公眾行動自覺和生活習慣,營造全社會關愛湖泊、珍惜湖泊、保護湖泊的濃厚氛圍。
三、建立健全湖長體系
各地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湖泊納入全面推行湖長制工作范圍。2018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每個湖泊都要設立湖長,各湖泊所在的市、縣、鄉要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湖區所有水域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
在我省重要湖泊巢湖,以及跨省重要湖泊長江流域龍感湖、石臼湖,淮河流域高郵湖,設立省級湖長,分別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泊所在地的市、縣、鄉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分別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
跨市級行政區域的湖泊長江流域菜子湖、楓沙湖,淮河流域高塘湖、焦崗湖、天河,均設立省級湖長,分別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泊所在地的市、縣、鄉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分別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
市級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湖泊,設立市級湖長,由市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湖泊所在地的縣、鄉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分別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
四、明確界定工作職責
各級湖長要在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領導下開展湖長制工作。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各級河長湖長會議負責協調解決本地湖泊管理保護、推行湖長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有關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制定、銜接與實施,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爭議,組織開展綜合考核工作。
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作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推進湖長制各項工作。各地要在已建立的河長制工作制度基礎上,結合在湖泊實施湖長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制度執行。
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承擔本級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總河長、副總河長、湖長確定的事項,監督、協調各項任務落實,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
五、全面落實主要任務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各地各有關部門應依法劃定湖泊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嚴格控制涉湖項目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對建設方案進行科學論證,采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采砂等活動。
(二)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湖泊保護規劃管理,合理劃分湖泊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沿湖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
(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湖泊水資源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合理安排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兼顧相關地區用水權益。嚴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維持湖泊合理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設置并依法監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總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湖泊,應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并實施限期整改方案,明確年度入湖污染物削減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質,減輕湖泊富營養化程度。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匯水范圍內各排污單位,加強對湖區周邊及入湖河流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綜合防治。
(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強化湖泊水環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和規范化建設,禁止在湖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確保飲用水安全。開展湖區周邊清潔小流域建設。加大湖區綜合整治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在采取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措施的同時,可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湖泊水環境。
(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實施湖泊健康評估。加大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的嚴格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生態功能和健康水平。積極有序推進生態惡化湖泊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科學開展增殖放流,提高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按照《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要求,在湖泊推進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六)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區域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落實湖泊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集中整治湖泊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湖泊動態監管。
六、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責任落實,細化工作進度安排。有湖泊的市、縣要在2018年6月底前出臺湖長制實施意見,明確湖長;有湖泊的鄉要在2018年9月底前出臺實施意見,明確湖長。要進一步細化實化湖長職責,層層落實責任,落實湖泊管理單位,強化部門聯動,保證工作經費,確保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基礎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在湖泊管理和保護中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綜合治理。將湖泊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湖泊保護規劃,強化規劃約束。抓緊劃定湖泊的管理范圍,實行嚴格管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摸清湖泊基本情況,組織制定湖泊名錄,建立“一湖一檔”。針對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科學制定“一湖一策”實施方案,強化對湖泊管理保護。
(三)加強監測監控。各地要科學布設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建設信息和數據共享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要積極開展湖泊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對湖泊資源變化情況,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進行動態監測,逐步實現信息共享。
(四)加強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縣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進行考核,把考核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把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建立湖泊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湖長名單,在湖泊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湖長公示牌,標明湖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湖泊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建立公眾參與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的相關機制,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湖泊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湖泊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湖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湖泊保護意識。
【責任編輯:史洪芳】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