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貪腐1.7億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認定,吳湛輝收受他人賄賂4970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9200萬元港幣、3000萬元人民幣來源不明,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上繳國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賴洪中有意承包經營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為此向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副局長、主持東莞市環保局工作的吳湛輝提出承包意愿,并承諾將承包經營所得利潤的一半作為好處費分給吳湛輝。在吳湛輝的幫助下,賴洪中成功承包經營工業廢物處理站。從2003至2012年,吳湛輝分多次收受賴洪中的賄賂合計人民幣4970萬元。
另外,法院還查明,吳湛輝2006年以1600萬港幣購買香港一處房屋及車位;2011年再以7600萬港幣購買香港一別墅及兩個停車場。2007年,吳湛輝出借人民幣3000萬元給賴洪中用于資金周轉后收回。吳湛輝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其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吳湛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另其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吳湛輝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法院還認定,吳湛輝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均可減輕或從輕處罰。此外,案發后,吳湛輝先后多次退還贓款,并出讓房產以進一步全額退贓。
法院一審判決,吳湛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追繳被告人吳湛輝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全部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宣判后,吳湛輝當庭未決定是否上訴。(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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