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4張不同的身份證,坐擁9套房產,家庭總資產近2000萬元……河南省教育廳一個主管專項資金分配的處長馮哲落馬后曝光的家產清單,令公眾觸目驚心。
馮哲畢業后從科員做起,直到任河南省教育廳財務處處長、審計處處長,主要負責地市教育經費的籌措,中央和省里下達的地市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危房改造工程等,每年經他手撥出的款項上百億元。
由于專項資金分配缺乏規范性和透明度,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單位花費大量人力和金錢成本“跑部錢進”、“跑省錢進”,掌握審批權的上級官員則成為“香餑餑”,權力尋租行為應運而生。馮哲的落馬再次揭開專項資金分配的種種貓膩。
受賄持續14年,涉及18個地市
“誰也想不到他會出事。”馮哲落馬后,周圍同事發出這樣的感慨。在很多人眼中,他平和低調、講義氣、人緣好。
2011年案發后,偵查機關查明,馮哲擁有9套房產,加上銀行存款、保險理財和證券產品等,家庭總資產19996846.74元,受賄犯罪所得為2334000元,還有近800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辦案人員還發現,在馮哲家庭成員的銀行存款中,有13281037.78元分別掛在馮哲、馮宏、李十四X、李十五X、王德付、趙明林、黃秀英名下。經查明,馮宏、王德付、趙明林與馮哲均為同一人,也就是說馮哲辦理了3個假身份證,以掩蓋巨額非法所得。
據辦案人員介紹,馮哲涉嫌受賄的時間跨度很長,涉及河南省18個地市的近百所中小學,僅調查取證就耗時近一年。知情人透露,馮哲走到這一步跟他手握資金分配權有直接關系。
從1997年10月開始,在歷任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處長及審計處處長的14年內,他通過幫人中標學校工程、對下級單位關照、傾斜下撥資金等方式,持續受賄斂財。
前不久,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馮哲有期徒刑15年。
職權入干股,分配專款靠關照
2005年至2011年間,馮哲分7次從河南現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鄭州貝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人徐某那里得到125萬元。對于檢察機關的受賄指控,他辯解說是公司“分紅”。
“凡是馮哲打過招呼的工程,不僅能順利中標,還能及時拿到工程款。”徐某接受調查時說,他們事前商議,讓馮哲在公司入干股,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某聯系的學校撥付教育附加專款,幫助公司中標并及時拿到工程款,然后按撥款或利潤比例支付馮哲“分紅”款。馮哲自己也承認,他入干股,并“為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
利用手中職權,幫助承攬教育工程項目并獲得提成,類似的受賄行為是馮哲的一大“業務”,涉案金額最多的也是這一項。除了入干股這種隱蔽的形式,他還明目張膽拿好處。
閆某有一個施工隊掛靠在河南一家公司。2004年閆某認識馮哲后,陸續送給馮哲34萬元現金,希望他能給相關學校撥款并使自己承攬到維修工程。2006年、2007年和2009年,閆某分別承包了學校屋面防水工程、學校簡易房工程和學校宿舍改建工程,相關工程款總計200多萬元,都是馮哲利用自己擔任河南省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的職務之便撥付的。
據知情人透露,如果學校自己去教育廳申請經費,難度很大,活動成本也高,但由建筑商出面去申請,由于其關系網發達,成功率較高。
不過,有能力與建筑商掛鉤的學校畢竟是少數,大部分還要靠學校自身或基層教育主管部門去省里托關系。綜觀馮哲的受賄清單,由各市縣教體局計財科科長、教研室主任、中小學校長甚至村支書出面送給馮哲現金、購物卡的達40余起,金額少的2000元,多的數萬元。
基層教育部門人士反映,教育方面資金投入大,僅靠縣級財政難以承受,必須爭取中央或省市資金,而與上級部門掌握資金審批權的干部搞好關系,才能在撥付資金時受到關照。
“大家都在爭,給誰不是給?不跑不送就得不到支持。”有過跑專項經歷的基層人士說,為了爭取專項補助,大家都不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到“上面”討價還價。有些活動成本驚人,2007年前后,信陽市光山縣一所小學爭取到30萬元危房改造資金,單是送給馮哲的感謝金就達7萬元。
審批監管要嚴格,權力尋租須杜絕
為什么一個處長能有數千萬元身家,專項資金分配過程中存在哪些漏洞?馮哲一案在專項資金審批監管制度、腐敗溫床誘發權力尋租等多個層面具有警示意義。
馮哲認為,爭取資金確實需要去上級機關活動,市縣的單位找他,他就要到北京找部委。
2009年至2011年間,焦作一名中學校長李某為學校爭取資金找馮哲幫忙,后來果然得到50萬元的撥款,為感謝關照,他分3次送給馮哲34000元。馮哲稱,其中幾千元是自己孩子考學的賀禮,另外3萬元是李某委托他去北京協調中央財政撥款的費用,他全都花在買土特產和請人吃飯上。
業內人士透露,當前各類學校的公共財政撥款額度基本由行政主管部門說了算,對分配方式和使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管,透明度不夠,這就導致彈性很大,人的因素起到決定性作用,給權力尋租行為提供了空間。
馮哲落馬后,在追查其腐敗源頭時,不少人注意到了他的雙重職務。作為河南省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他主管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同時他又擔任審計處處長,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本應起到制約作用的監管機制形同虛設,這種任職形式不能不讓人聯想到“監守自盜”。
耐人尋味的是,馮哲的案發引起一些托他跑資金人士的同情和惋惜。據說他講義氣,答應撥付的款項一般都能兌現,如果沒有他,很多申請資金的學校根本求告無門。
教育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制定和完善科學合理的分配使用標準,提高專項資金支配的透明度,避免資金撥付的隨意性,對資金申請、審批、撥付、監管各環節實現動態監控并掌握實施效果,從源頭上遏制“專項腐敗”。(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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