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人保部養老保險司待遇處副處長凌吉敏涉嫌受賄于近日受審。昨日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凌吉敏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
54歲的凌吉敏是北京人,被捕前為人保部養老保險司待遇處副處長,具有大專文化。2012年7月10日,凌吉敏被羈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凌吉敏擔任養老保險司待遇處副處長,負責對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分配及監督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房產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租賃給吉林省扶余華僑農場,以此方式收受該農場賄賂款63萬余元。
法庭上,凌吉敏辯稱,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吉林省扶余華僑農場謀取利益,房租高于市場價,是因為承租對象和房屋用途與一般住宅不同。辯護人認為凌吉敏不構成受賄罪,凌沒有為農場直接分配專項補貼的職權。
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凌吉敏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凌吉敏受賄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判決后凌吉敏上訴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凌吉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處罰。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王維維、李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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