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原交通局副局長余國忠因濫用職權和受賄76萬元,于3日被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國忠在2001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擔任衢州市稽征運管處副處長、處長之便,收受相關企業或個人賄賂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52余萬元。
在余國忠收受的賄賂中,數額最大的一筆為500800元。2001年,余國忠在無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接受衢縣某公交公司的股份,以分紅款、股份回購款名義收受該公司行送款項共計人民幣500800元。
余某收受衢縣某公交公司賄賂后,幫助這家公司違規操作偷逃規費,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02年至2008年期間,該公司共偷逃規費465674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國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余國忠收受賄賂后,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又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余歸案后供述同種犯罪事實的行為,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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