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兆義法庭受審
“劉兆義每次受賄數額并不大,但卻像‘小雞啄米’一樣,具有連續性、經常性。”1月7日,吉林省長春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剖析長春市二道區建設局原局長劉兆義案時對記者說。作為一名基層干部,在位8年收受賄賂800余萬元。劉兆義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個別基層干部腐敗的特點,值得警惕。
前不久,劉兆義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長春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不放過任何撈錢機會
在長春市二道區,尤其是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里,劉兆義的名字很是響亮。一是因為他擔任建設局局長兼執法局局長,下屬事業單位多,經常用人用工;二是他主管工程建設,承管著大量的建設項目。
法院審理查明,劉兆義在這些有職有權的崗位上,僅受賄一項,就達50余起。
2004年夏天,某土建公司經理馬某承建了長春市勞動公園南門邊花鳥魚市場的建設工程,標的是600萬元。
一天,劉兆義到工地檢查工程情況,簡單檢查了一下,記下馬某的電話后就走了。一個小時后,劉兆義打電話給馬某,讓馬某到他辦公室坐坐。馬某見到劉兆義,向其提出撥付工程款的事情,劉兆義沒說什么,只先讓馬某匯報工程進度量。可馬某報了3次工程進度,工程款也沒下撥。不久,劉兆義捎話給馬某,說有2萬元的費用想讓他幫助處理。馬某心知肚明,立刻從公司拿了2萬元送給劉兆義。幾天后,馬某拿到了工程款。
工程完工時,馬某去要工程款,劉兆義說沒錢。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馬某又從公司拿了2萬元送給劉兆義。很快,工程款就到位了。2004年10月中旬,工程交工,在決算時劉兆義說要審計,可審計結束,工程款還是沒結清。2005年快過年時,馬某直接拿著2萬元去找劉兆義。10天后,工程款全部結清。
除了工程款結算,在棚戶區改造、引水、房屋拆遷、排水、樓體涂飾清洗等工程,土地變更、土地爭議等方面,劉兆義也都把權力運用到了極致,可謂雁過拔毛。2010年,劉兆義應某公司股東鄭某請托,為該公司在英俊鎮原泉眼中心小學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土地性質變更申報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兩次共收受鄭某2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劉兆義在任長春市二道區建設局局長兼執法局局長期間,在沒有編制、未經社會公開招聘考試的情況下,先后安排了200多人到其下屬事業單位上班。
楊某跟劉兆義是多年的哥們兒,為了女兒工作的事找到了劉兆義。一開始,劉兆義也推脫,但是礙于情面,加上楊某提出事情辦成后一定會有所“表示”,劉兆義最后同意了,將其女兒安排到建設局下屬單位上班。事成后,劉兆義收下了楊某愛人送的2萬元。
2005年5月,張某為兒子工作的事找到劉兆義,希望他幫忙。看在戰友的分上,劉兆義沒有推辭。很快,張某兒子的工作安排妥當。事成之后,張某感激不盡,送給劉兆義3萬元。
2006年,劉兆義應劉某請托,為劉某之子辦理了事業單位調入和核定工資手續,安排到二道區環衛管理處工作,并直接借調到二道區行政執法局。事后,劉兆義收下了劉某送的2萬元……
用救災物資償還個人債務
個體運輸戶于某與劉兆義是老相識。2010年4月,劉兆義在雙陽區奢嶺鎮建了一棟別墅,讓于某幫他買了240噸水泥,可是一直沒有給錢。
同年7月,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泉眼村發大水,沖毀了兩座橋。10月,二道區政府給該村撥了500噸的救災水泥指標,用于村里修橋、補路之用。當該村村委會主任沈某向劉兆義匯報此事,準備到水泥廠領水泥。劉兆義說他欠于某的水泥,讓沈某給他200噸。沈某沒有辦法,只好答應。結果,于某從水泥廠領出了250噸水泥,算是平了劉兆義的債務。
劉兆義不僅自己建有別墅,還開有一家養殖基地。為了滿足自己產業所需,劉兆義又動起了歪腦筋。2010年,劉兆義授意英俊鎮財政所所長楊某分兩次動用該鎮私設“小金庫”中的資金11萬元,為其購買玉米用于養殖基地所需飼料。
退錢讓他浮出水面
2011年2月,吉林省某建材市場有限公司經理王某向長春市紀委反映,二道區英俊鎮和平村將一塊土地先后賣給了他所在的公司和孫某,造成該公司和孫某產生糾紛。長春市紀委將舉報信轉至二道區紀委,二道區紀委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此事。
劉兆義得知相關部門已開始介入調查,將此前收下的100萬元協調費退還給了孫某。劉兆義的退錢行為引起了有關部門注意,他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也隨之浮出水面。
長春市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劉兆義利用擔任長春市二道區建設局局長、二道區英俊鎮黨委書記兼鎮長等職務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幣19.9萬元;多次為多名請托人謀利益并收受請托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858.6萬元、美金2萬元、歐元1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16萬元;濫用職權,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折合人民幣143.5萬元;并對家庭財產人民幣329.9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辦案檢察官認為,隨著城市不斷擴建,一些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而與此相關的權力大多掌握在基層一線科長、處長、局長、鄉鎮黨委書記等人手中,如果監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現腐敗現象。劉兆義就是典型一例。(秦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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