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1969年7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原系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下稱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新站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新站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董黎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或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公司股份共計價值人民幣120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20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以“錢”換利
除在政府部門身兼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
董黎明于1995年4月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2006年3月起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案發前,除在政府部門身兼財政局局長、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國資管理局局長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其職務之多令人瞠目。
隨著職務的升遷和權力的增大,周圍阿諛奉承的人多了,有求于他的人也多了,董黎明漸漸飄飄然起來,自認為是“有功之臣”,居功自傲,唯我獨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始異化。
一邊是大權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資金流向的“財神爺”,可隨意插手企業的經營活動;一邊是唯利是圖、以攫取最大利潤為目的的投資商、經營者。在如此“供給與需求”的背景下,董黎明在金錢的利誘下迷失了方向。
董黎明長期直接掌控著最重要的“資源”——錢,他也因此成為各路人馬爭相迎奉的對象。董黎明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你找我要錢,得先給我送錢”,先后7次在支付工程款、拆遷補償款、返還稅款等方面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萬元。
如果一個銀行能拉來一筆財政存款,其存款儲備基本上就不用愁了。因此,幾乎每家銀行都會全力爭取這塊“唐僧肉”,這也給董黎明提供了權力尋租的空間。“財大氣粗”的董黎明大筆一揮,上千萬元的財政款項就流入了請托人的銀行。當然,照顧了對方的業務,必然能換回對方的“回報”,董黎明先后收受三家銀行客戶經理、行長所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7萬元。
以權換錢
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這五家國有企業主要從事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地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運營等。
盡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卻有著自己的“小算盤”——這“小算盤”早在他當財政所所長的時候就開始打起了。不過,那時的他還只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一些人的“好處”,用董黎明的話說,“還屬于小打小鬧”。
據熟悉董黎明的人講,他這人搞經濟有一套,在新站區招商引資、發行債券、資產重組、打造投融資平臺等方面都有著“不俗政績”。然而,面對市場經濟大潮的洶涌澎湃,面對燈紅酒綠的強烈刺激,面對生意場上的利益誘惑,董黎明沒能守住本應堅守的陣地。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據統計,1997年至2009年,董黎明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勝利村等13個單位和個人送的錢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萬元。向其行賄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銀行行長、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房地產開發商。
董黎明向辦案人員表露收受賄賂的心態:“其一是從眾心理。認為很多人都這么干,我不這么干會吃虧的。其二是安慰心理。認為幫了人家的忙,得一點好處也是應該的。其三是僥幸心理。認為別人得到了好處,應該不會出賣我。”
正是這些心態的不斷疊加強化,使得董黎明從最初的嚴詞拒絕到半推半就,再到后來的來者不拒,最后發展到變相索要。這種喪失信念、自我放縱的行徑,最終使董黎明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以“合作”換“股份”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瞬間就坐擁千萬!
當了財政局局長并且兼任數家國企的負責人后,“小打小鬧”已經難以進入董黎明的“法眼”,他需要做些“大買賣”,要“發大財”。
2007年下半年,劉某某為日后得到董黎明的關照,提出與董黎明合作開辦公司。二人商議,由劉某某代董黎明出資180萬元,以董黎明親戚陶某某的名義代董黎明與劉某某合作成立尊貴公司。2007年12月,尊貴公司成立,注冊資金600萬元,法人代表為劉某某,占70%股份;陶某某系監事,占30%股份,共計180萬元。
2009年4月,由新站區財政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時,董黎明找到合肥市瑤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幫助其作為發起人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雙方經協商,達成合伙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鑫銀公司的口頭協議。隨后,董黎明在申報材料審查、注冊驗資等方面提供幫助,使得鑫銀公司以5000萬元的總股本順利注冊開業,所有股金全部由瑤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報酬”是:以他人名義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共計1000萬元。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轉瞬間就坐擁千萬!然而,好夢總是曇花一現。不久,有關部門便根據線索對董黎明展開調查……
在出庭受審時,董黎明僅承認自己受賄23萬元,面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擁有價值1180萬元的兩份“干股”,他予以堅決否認。
對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瑤海建安公司與董黎明指定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為了應付檢查及完善瑤海建安公司的財務報表,而非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董黎明主觀上明知其應繳納的1000萬元股本金由瑤海建安公司為其墊付,且董黎明系公職人員,其也承認家庭財產根本不具備1000萬元借款的償還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從未有過還款的行為及意愿。同時,董黎明對于其中存在的權錢交易性質也是明知的。因此,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兩份共計1180萬元的“干股”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鑒于董黎明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對其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同時董黎明于案發后退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3萬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辦案者說:
四十出頭的董黎明,在仕途上可謂如日中天。然而,就是這樣一名本來很有潛力的領導干部,由于身兼八職的特殊身份,沒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在用雙手創造人生輝煌的同時,也在成長的道路上親手挖下了身敗名裂的陷阱,將自己的大好前程葬送在了貪欲和金錢中,令人扼腕。
導致董黎明違法犯罪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權力失控。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被反復證明的真理和定律。隨著權力的增大和地位的提高,董黎明變得忘乎所以,成了一些投機不法者爭相拉攏腐蝕的對象。在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這位身兼八職的“財神爺”儼然成為了無人看管的“野馬”,恣意妄為,瘋狂斂財。倚仗權力的影響,不投資就有股份,而且價值千萬,“權力”即刻變成了“權利”。
但是,讓其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還是漠視法紀。建設法治國家,首先要求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堅持做到學法、懂法、用法、守法。令人遺憾的是,我們的一些領導干部對法律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學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幾乎是地地道道的法盲。董黎明在法庭上說:“這只是違紀,不違法。我并沒有占有這1000萬元的意愿,某人之前曾經向我行賄幾萬元,都被我拒絕。我連幾萬元都不會收,怎么會要這1000萬元呢?”這看似振振有詞的辯解,恰恰暴露了其法律意識淡薄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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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黎明受賄案的幾點警示
季軒
董黎明受賄案的教訓極其深刻,應當引起我們深刻反思。扼腕之余,我們從中也能得到幾點警示。
一要打造陽光財政,規范權力運行。財政部門掌控的資金分配權,是一種直接的社會資源分配權,且具有稀缺性,財權很容易被人“尋租”。打造陽光財政是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也是防治財政領域腐敗的基本要求。陽光財政的基礎在于規范管理,工作要求在于公開透明,工作目標在于提高財政績效。
董黎明之所以能夠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周轉金的使用謀取私利,就是因為權力不受制約,脫離制度辦事。為此,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應深化部門預算、國庫直撥、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管理、績效預算等財政預算管理改革;在制度層面上,應加大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力度,把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把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建立一個具有“合理的收支、嚴格的預算、規范的操作、嚴密的監督”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
二要慎重選拔干部,加強教育培養??疾爝x拔干部要堅持科學性、全面性、客觀性、民主性,防止重才輕德,不能片面強調“能人效應”,而忽視了品德素質。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董黎明是個有能力、做實事、不怕得罪人的好干部。然而,其“有能力”的外表,掩蓋了其貪婪無度的本性。董黎明受賄從1997年春節開始直至案發,其受賄時間跨度長達13年。這種邊受賄、邊升遷的怪象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董黎明由“座上賓”變成了“階下囚”,不僅令人震驚,同樣令人惋惜。
因此,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確保干部健康成長的關鍵。要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注意防止“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約束;只重表面政績考核,不求深入群眾了解實情;只求放權壓擔子,不求監督管理”的傾向。要切實幫助黨員干部扎緊廉潔自律的“籬笆”,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三要實施有效監督,促進按章辦事。董黎明所在的單位雖然制定和出臺了一些管理制度,但基本上是“高高在墻”,執行力度不夠。但董黎明似乎總覺得這些制度是為“他人”定的,把違反制度的個人拍板當做“敢負責”、“有魄力”,習慣大包大攬、武斷決策,甚至瞞天過海、私自運作。他在單位形成了個人說了算的局面,在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堵塞了其他人員的言路,使得內部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因此,要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重要崗位,特別是人、財、物管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對發生腐敗問題苗頭和傾向的要及時預警,誡勉談話;對違紀違規問題要及時處理,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嚴肅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干部自身也要樹立“監督就是保護”的觀念,不斷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付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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