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總額達450余萬元,雖然也害怕過,但卻只退了個“零頭”,仍然有近400萬元下了自己腰包。10月16日,由安徽省檢察院偵查終結、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淮南礦業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孔令昌(副廳級)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滁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孔令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46萬元,違法所得現金、購物卡及財物計450余萬元予以追繳。
檢察機關指控,1994年至2011年,孔令昌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供應商準入資格審核、人事調整、職務晉升、違紀問題查處等方面給予他人關照,索取或非法收受45人現金、購物卡及財物等折合人民幣共計447萬余元。此外,孔令昌還將個人消費開支在下屬單位報銷,共侵吞公款人民幣5.3萬余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從起訴書中看到,孔令昌在案發前,因為害怕被查處,曾經先后六次將所收受的現金及金條等財物退還給行賄人,共計折合人民幣5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孔令昌非法侵占公款5.3萬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賄賂447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綜合考慮孔令昌的犯罪及退贓等情節后,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46萬元。(吳貽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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