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梁德強在最后的陳述中感慨:“如果現在有人來問我什么是幸福,我會告訴他,我覺得最幸福的事就是自由。”
● 案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開庭審理
●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
●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 被告人受審時稱最幸福的事就是自由
前不久,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國資委原主任梁德強涉嫌受賄、貪污一案,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席位上,出庭支持公訴的是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孟耀軍;審判長則由桂林市中院院長廖少昆擔任。這樣的情形,在廣西法院的庭審中尚不多見。
10月10日8時30分,隨著審判長廖少昆敲響手中莊嚴的法槌,被告人梁德強涉嫌受賄、貪污一案正式開庭審理。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包括桂林市中院執法監督員、人民監督員、全市兩級法院院長、刑事庭庭長、檢察院檢察長、七星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各界群眾200多人。
大肆收取“好處費”
起訴書由桂林市檢察院檢察長、公訴人孟耀軍宣讀:經依法審查查明,今年56歲的被告人梁德強于2001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欽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長;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欽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其在任期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7.3萬元,并侵吞公款20萬元。
起訴書共列舉了梁德強的9條涉嫌受賄罪犯罪事實,每次受賄少則八九萬元,多則上百萬元。
據指控,梁德強在擔任欽州市國資委主任期間的2009年四五月間,欽州市國資委欲購買辦公樓,福建商人林某推薦的商住樓中選。為感謝梁德強幫忙,林某讓人送給梁好處費20萬元。
2009年至20l0年,欽州市糖業煙酒總公司南華商廈欲改制,欽州市政府同意該公司以職工聯合體方式參與改制,具體事宜由欽州市國資委負責。在梁德強的引薦下,林某購買下欽州市糖業煙酒總公司南華商廈及相關資產,并節省了購置費用。為此,林某分兩次送給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運動會在欽州市舉行前夕,欽州市政府招待所即金灣大酒店須重新裝修用于接待,但由于該酒店長期經營不善無力進行裝修,欽州市政府于2010年期間決定將該酒店進行改制并交由國資委負責。
廣西恒基投資集團法定代表人蔣某獲悉后,找到梁德強表示愿意先出資對酒店進行裝修和租賃,但提出競拍價最好不要超過1億元。梁同意后,金灣大酒店遂與恒基投資集團簽訂了租賃協議。2011年,恒基投資集團以第二次評估價9900余萬元取得金灣大酒店的產權(第一次評估價為1.1億余元)。為“感謝”梁德強,蔣某分兩次送給他人民幣共計100萬元。
數罪并罰獲刑15年
當日的庭審持續近7個小時。被告人梁德強在最后的陳述中感慨:“如果現在有人來問我什么是幸福,我會告訴他,我覺得最幸福的事就是自由。”
庭審程序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待合議庭認真評議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當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德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10月10日14時40分,審判長廖少昆代表合議庭當庭宣布了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梁德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暫扣在桂林市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147.3565萬元予以沒收;三、繼續追繳被告人梁德強犯罪所得人民幣149.9435萬元,上繳國庫。(莫小松、余作才)
■鏈接 海南80后局長受賄1600萬被判無期
備受關注的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原80后副局長肖明輝等人受賄一案(本報7月18日案件版曾作報道),于10月12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肖明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司機張成梁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以介紹賄賂罪判處劉向東有期徒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肖明輝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成梁,通過個體戶劉向東尋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查明肖明輝與張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已遂1611.865萬元人民幣,未遂464.820197萬元人民幣。劉向東非法收受某建設公司496.968533萬元人民幣“中介費”。
法院還審理查明,2007年洋浦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中,肖明輝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包工頭趙某中標該工程后收受趙某6萬元人民幣。案發后,肖明輝退贓853.03萬元人民幣,張成梁退贓290.8萬元人民幣,劉向東退贓410.334萬元。被告人張成梁犯罪后主動投案。
一審宣判后,肖明輝、張成梁、劉向東均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吳曉鋒、邢東偉、何昌恩、倫煒喆)
□說“法” 遏制權錢交易關鍵在加強監督
金錢向權力靠攏以謀得便利,權力在金錢的誘惑下以謀取利益——以自己的權力和地位獲取他人財物的官員時有出現。盡管近幾年權錢交易更為隱蔽且衍生出了變種,但其違法的本質并未改變。遏制權錢交易,就要改變當前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外部監督或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提高監督的有效性以此來約束權力;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嚴厲懲治以權謀私者,給他人以教育和警示作用;切實加強從政者的廉政教育,使其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嚴格自律。(廉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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