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受賄賂貪污公款,江西“鳳凰光學”原高管任捷、王熙晏25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4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任捷曾任江西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上市公司鳳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鳳凰光學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王熙晏曾任江西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兼鳳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鳳凰光學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1993年至2008年12月,任捷在擔任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接、工程款支付、合作開發房產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郭某、陳某等5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6.4萬元、美元8萬元。
2001年至2008年,王熙晏在擔任鳳凰光學集團高管、上市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葉某、查某等7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7.694萬元。2002年,王熙晏負責從上市公司總部財務處中領取現金用于發放公司高管工資補差,在發放過程中,王熙晏將其中2.935萬元予以侵吞。2009年,鳳凰富士能光學有限公司通過財務轉賬60萬元到王熙晏個人存折中,王熙晏將其中40萬元予以侵吞。
2005年至2008年期間,任捷、王熙晏作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委派至鳳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違反規定,發放并領取薪酬共計9077970.27元。
法院認為,任捷、王熙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任捷、王熙晏作為鳳凰光學集團有限公司委派至鳳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違反規定發放并領取薪酬,數額特別巨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因兩人在被雙規前已主動將發放的薪酬退回,應認定兩人就共同貪污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任捷、王熙晏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明顯的悔改表現,且能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退繳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數罪并罰,判處任捷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人民幣。數罪并罰,判處王熙晏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人民幣。(胡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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