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雙堆集鎮是當年淮海戰役的戰場,是一塊英雄的土地。1968年10月,李彥博就出生在這塊光榮的土地上。自2002年起,他先后擔任雙堆集鎮的副鎮長、黨委委員、縣人大代表。他本該在這個崗位上造福百姓,可他卻把手中的權力當成了自己貪污受賄、盤剝百姓的權杖。在當地群眾的舉報下,李彥博被濉溪縣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受賄罪提起公訴后,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1
“開發組長”在開發中斂財
李彥博于2002年至2007年7月20日任雙堆集鎮的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城建和土管所兼任鎮綜合辦主任以及雙堆集烈士陵園商住樓和雙堆鎮小學房屋開發組的組長。可別小看了這個開發組組長,在李彥博看來這里面可是大有油水可撈的。
2003年10月28日、11月8日,李彥博指使雙堆集鎮城建所所長牛某以付烈士陵園、雙堆小學房屋開發圖紙設計費的名義開了兩張發票,陵園區設計費為5600元,雙堆小學區設計費為3400元。他們兩次共從鎮建設管理綜合辦公室會計馬某處領取現金9000元。后兩人共同將此款用于個人買衣服、辦年貨開支了,李彥博從中得款4500元。而他們根本就沒付什么設計費,所用的設計圖紙是他們二人找建委設計室設計的,說由于鎮政府經費緊張,照顧一下鄉鎮建設吧,就沒給設計費,只是請相關人員吃了頓飯,拿圖紙時帶了四箱乳鴿送去,也只值200元左右。一招得手,接著便招招出手。
2003年11月的一天,李彥博又指使鎮城建所所長牛某從鎮建設管理綜合辦公室會計馬某掌管的烈士陵園開發收入款中領取綜合開發費1萬元。后兩人將該款私分,李彥博分得贓款5000元,牛某分得贓款4000元,余款1000元由牛某用于公務開支。
2003年11月10日,李彥博安排鎮土管所人員王某以該所的名義,從會計馬某掌管的陵園開發收入款中領取現金1萬元,李、王等人用于個人花銷,李彥博實得贓款4600元。
2004年3月18日,李彥博又指使鎮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管理辦公室聘用人員王某以收取安全生產管理費的名義,開出5600元收據一張,后李憑此收據又從會計馬某掌管的烈士陵園開發收入款中領取5600元現金占為己有。
不只是對陵園區房屋開發,就是雙堆小學房屋的開發,李彥博也在其中大伸貪手。
2003年9月29日,李彥博指使鎮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管理辦公室聘用人員王某以收取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費的名義,開具3600元收據一張交給自己,然后從鎮建設管理綜合辦公室會計馬某經管的雙堆小學開發收入款中領取現金3600元占為己有。
2003年9月間,雙堆小學校長鄒某向負責該校開發的李彥博建議為學校修建若干個垃圾池,李答應從開發費中再給學校5000元。同年10月30日,由校會計向鎮綜合開發辦公室開出5000元收據一張交給李,李就安排人為學校修建了垃圾池二個,計款1600元。11月10日,李從鎮綜合開發辦公室支取5000元后,將1600元收條、個人開支發票2000元及現金1400元交給會計,用于充抵鎮綜合開發辦公室應付雙堆小學的5000元,李從中貪污2000元。
2
“辦證村民”成了他盤剝對象
按規定,村民建房辦理土地使用證,土管部門只能收取工本費,普通的5元,精裝的10元。可就是這樣一件簡單的為民辦事的民生工作,卻成了李彥博的又一大斂財渠道。他常對找他辦事的人說:如今辦事哪有不花錢的,只要肯花錢,有啥事辦不成的。在他看來,收錢辦事,好像是理所當然的。而在雙堆鎮,李彥博是素以“工作作風強硬,有魄力”著稱的,如果有人膽敢建房不辦證,他真會帶人以違章建筑為由而拆你房的,因此在他的淫威之下,就算其多收錢,村民也不得不主動積極地找他辦證。
2005年5月的一天,雙堆集鎮王元村村民孟某因個人建房找到李彥博,李說辦證要交3000元,當天孟某到李彥博家,給了3000元。李彥博則利用其分管鎮城建、土管之便,收取了這“辦證費”3000元,占為己有。后安排人給孟某辦了土地使用證。2007年6月紀委調查他時,他害怕,才將錢退還給了孟的妻子。
雙堆集鎮鄒圩村村民頓某通過村干部找到李彥博要求辦理建房證件,李即電話約來鎮建設管理所所長陶某和鎮土管所所長李某二人,經商談由陶收取頓某“辦證費”3000元,后李彥博得款800元用于個人花銷,余款2200元除陶用于辦證支出400元外,所剩錢款被陶、李兩人私分。2007年6月紀委調查時,李、陶二人找到頓某,謊說證沒辦,這3000元退給了頓某。
雙堆集鎮吳井村村民張某和雙堆集鎮李湖村村民李某某等四人因個人建房通過村干部找到李彥博,李彥博分別收取村民張某1400元和村民李某某等四人“辦證費”4400元,占為己有。后李安排鎮建設管理所所長陶某給他們辦理了建房證。2006年3月的一天,李彥博又安排鎮建設管理所人員王某收取鎮沈湖村村民沈某、楊某兩人辦證費計5200元,李從中得款1900元。
2006年5月的一天,鎮李湖村八戶村民因個人建房通過村干部李某某找到李彥博及鎮建設管理所所長陶某,李彥博又以收取“辦證費”為名,收取8人的“辦證費”8800元。他從中得款3600元。余下的錢,李彥博作了“分配”。他對陶某說:李湖村的錢送來了,給你們5200元,其中給土管1600元、給鎮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管理辦公室人員王某800元、村干部李某某協調費1600元。這筆“辦證費”就這樣被瓜分了。2006年的一天,雙堆集街的個體戶鄒某找到李彥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證,并和李商談能否少收點錢,最后他給了李現金500元,李彥博即簽字并安排土管部門給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2006年6月,李彥博在負責處理鎮蘆溝村村民在宿蒙路兩側建房事宜中,先后經手收取村民高某、李某二人“辦證費”5000元,后于2006年9月的一天,從雙堆集鎮某酒店虛開5438元的招待費發票一張交給收費管理員黃某,用于沖抵其原收款5000元入賬,李彥博從中貪污5000元。后在紀委調查時,他才將錢又退給了黃某,把原發票抽回撕毀了。2007年1月16日,村民楊某找到李彥博,要求辦理建房手續,李收取辦證費2000元后,自己從中得款1800元,余款交鎮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管理辦公室人員王某辦證。后李將辦好的施工證交給了楊某。
3
“報批用地”,他也插一“杠子”
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其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可李彥博卻恰恰相反,他是權為自己用,利為自己謀。權力成了他盤剝鄉鄰、謀取私利的工具。
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5月22日,李彥博利用分管鎮城建管理部門職務之便,先后五次收取雙堆集鎮建設管理所所長陶某從鎮建設管理所收取沈湖村39戶村民城鄉建設規劃綜合服務費中的6000元。后陶某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從該所人員王某收取的相關費用1.48萬元中沖抵了該款。
2006年7月的一天,雙堆集鎮蘆溝食品站原站長王某和村支書葛某找到李彥博,要求其出面協調將蘆溝東、西二隊靠食品站荒地與食品站原國有土地合并用于個人建房。李彥博即提出也想給其妹妹弄一塊地皮,于是他也代表其妹妹參與分地。經李彥博協調解決后,因建房用地有限,只有12間四份地皮,卻有五戶要,多出一戶。李彥博即提出:誰主動退出,那么凡得到建房用地的人就要拿出1萬元補償給未分到地皮的人,最后李彥博“高姿態”,代表其妹妹主動退出。其余四人每人出1萬元交給村支書葛某,葛某將收來的3萬元交給李時說:“李鎮長,這3萬元你拿走吧!”四戶之一的葛某又說:“我那1萬元就不給你了。”憑空得了3萬元的李鎮長自然沒意見,爽快地答應不收葛某那1萬元了。
懷遠縣村民陶某某在鎮淝河堤上燒磚。2007年3月的一天,李彥博找來鎮土管所所長李某,對他說:今年過年那燒磚的陶老板怎么也沒來給咱意思一下,你去找他麻煩,就說有人舉報他在淝河堤上非法取土燒磚。后李某找陶說李鎮長要你拿千把塊錢辦個土地使用證。陶某某聽了,自然是心知肚明,這又是來索要進貢錢了,他便給了李某1000元,李某拿了500元給李彥博。得了錢后,李彥博見到陶某某就再也不提讓他辦土地使用證的事了。
4
審判庭上,公訴人痛斥涉民罪案
2009年3月濉溪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縣檢察院公訴人王振峰就這一案發出了正義的聲音:“被告人李彥博于2003年至2007年在擔任雙堆集鎮副鎮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土地、城建和小城鎮建設的職務之便,先后實施貪污、受賄犯罪多達25起,涉案金額達十余萬元,涉及雙堆鎮十余村、幾十戶村民,其犯罪時間跨度之長、范圍之廣、次數之多、涉案人員之眾,在濉溪縣實屬罕見。
在其共同犯罪過程中,他都屬于主導地位,是主犯。且在犯罪過程中,存在著主動索取賄賂、甚至和受害人討價還價的惡劣情節……其索賄受賄的對象大都是普通的農民,他們靠自己辛勤的汗水和日積月累積攢一點錢,要求辦證建房,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條件,可這卻成了被告人李彥博伙同他人掠取不義之財的對象。對原本僅僅需要收5至10元工本費的辦證村民,竟然張口要到1000元、2000元甚至3000元,最后將錢據為己有。可見其掠取錢財的貪婪和瘋狂的程度。”
3月23日,濉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做出判決:李彥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并伙同他人貪污公款7.4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15萬元。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張大勝、馬屹)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