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多月審閱多達19卷的案卷,檢察官腦海里卻總有一個揮之不去的大問號:敖坤強等人能作惡那么長時間,到底有沒有保護傘——
打開問號

蔡永成和徐激浪一起討論案情
“終于收官了!”8月26日,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助理檢察員蔡永成收到了浙江省高級法院寄來的敖坤強案終審判決書,近兩年來辦理這一案件的點點滴滴再次浮現(xiàn)在眼前……
審出個大問號
2007年至2008年6月,貴州籍農民敖坤強、敖永康、敖坤燦等人相互結伙或伙同他人以介紹工作為名,拐騙、收買了20多名外地婦女到浙江省東陽市吳寧街道敖坤強經營的“美容店”賣淫,其中有多名是未成年女性,包括一名未滿14周歲的少女。為了組織控制這些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敖坤強等人采用了拍裸照、強迫簽合同、毆打等威脅強迫手段。更令人發(fā)指的是,敖坤強還多次強奸被拐賣的女性。2008年6月底,因其中一名女子逃離“美容店”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
2010年7月28日,金華市中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等罪名,對敖坤強等14人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十五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一審后敖坤強、敖坤燦、敖永康、朱曉峰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9月,蔡永成和同事徐激浪受指派,作為敖坤強等人上訴案的承辦人。通過連續(xù)半個多月審閱多達19卷的案卷,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已經了然于胸的蔡永成和徐激浪腦海里卻總有一個揮之不去的大問號:敖坤強等人能作惡那么長時間,到底有沒有保護傘?
高個隊長是誰
蔡永成決定利用辦理二審案件的機會,將這個疑問解開。
在提審敖坤燦時,敖坤燦證實:敖坤強跟一個聯(lián)防隊長搞過關系,這名隊長個子高高的,臉上有顆痣。但是,敖坤強卻不承認有保護傘,也拒不交代這個聯(lián)防隊長是誰。
蔡永成決定另辟蹊徑,提審已經服刑的同案犯。
段建英原是一名受害者,當初還未成年的她被騙到敖坤強的美容店內從事賣淫活動,后來淪為敖坤強等人幫兇,被一審法院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果然,蔡永成等人赴監(jiān)獄提審段建英后,有了意外收獲。段建英稱,有一次她在敖坤強旁邊,聽公安局里的一個隊長打電話給他,說這幾天查得緊,把店關幾天;敖坤強也多次對她說起過有人來查的話,這個隊長會給他電話的;還說敖坤強請那個隊長唱過歌,個子高高的,臉上有顆痣!
另一名服刑的同案犯屈百建更是供述敖坤強曾對自己說起,老是給派出所一名隊長送東西,包括超市卡,還請他吃飯唱歌。
最終鎖定目標
通過綜合分析,檢察官把目標鎖定在東陽市吳寧派出所聯(lián)防隊長施小明身上。2011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向東陽市檢察院反瀆局移送施小明涉嫌徇私枉法的線索。
與此同時,蔡永成也多次到東陽,利用二審開庭審理的機會,做敖坤強思想工作,以達到突破他口供的目的。同年4月1日,敖坤強交代了自己和施小明之間的經濟往來,以及施小明為他和敖永康、敖坤燦等人組織賣淫通風報信的犯罪事實。有了口供,東陽市檢察院反瀆局當即決定對施小明涉嫌徇私枉法立案偵查。
此案經東陽市檢察院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后,2011年8月23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間,施小明經人介紹認識敖坤強,先后收受敖坤強與敖坤燦、敖永康等三人價值3500元人民幣的超市卡,并多次接受上述等人的吃請。此后,施小明在平時工作中對敖坤強等人在轄區(qū)內以開設美容店為名從事組織賣淫等犯罪不予查處,放縱敖坤強等人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在公安機關統(tǒng)一清查等行動前,為敖坤強等通風報信3次,使敖坤強等事先得以安排賣淫女回避以免被查獲。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施小明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施小明表示服判。
追訴漏網之魚
“胡勇為什么沒被起訴?”在審查敖坤強等人上訴案的案卷中,蔡永成又產生了一個疑問。
胡勇是貴州省安龍縣人,2008年4月21日,他將兩名未滿18周歲的少女和一名不到14周歲的幼女騙到東陽敖坤強店內,幫助敖坤強等人強迫三名被害人簽下自愿賣淫的“合同”。敖坤強等人以每月向胡勇等人支付工資的方式買下了三名被害人。此后三名被害人被迫在美容店內“接客”。胡勇還承諾再從貴州帶人來,從敖永康處拿了2500元錢和一部手機后離開東陽回老家。
敖坤強等人案發(fā)后,胡勇被貴州省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可是沒過幾天,他又被釋放了,理由是“胡勇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三名被害人帶到浙江東陽,是去幫人看賭場的,與敖坤強等人共同犯罪的證據(jù)不足”。2008年7月22日,東陽市公安局再次對胡勇立案偵查,并對他刑事拘留,一個月不到,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又過了半年,公安機關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對胡勇解除監(jiān)視居住。
胡勇從東陽回到老家一個星期,他又在街頭打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shù)毓矙C關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2010年7月5日,他被貴州省高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此后在貴州省興義監(jiān)獄服刑。
“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胡勇雖然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但已經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應該受到法律懲處。”于是,檢察機關依法啟動追訴程序,2011年8月3日,胡勇被東陽市公安局從監(jiān)獄押回東陽重審。
去年11月24日,東陽市檢察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胡勇提起公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胡勇當庭認罪,表示要汲取教訓,悔過自新。今年2月14日,東陽市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一審判處胡勇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連同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元。胡勇表示服判。
同時,蔡永成和同事一起依法認真辦理敖坤強等人的上訴案,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采納了蔡永成等人提出的出庭意見,裁定駁回敖坤強等人上訴,維持原判。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敖坤強死刑時,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依法不需要立即執(zhí)行死刑,發(fā)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審。8月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重審后,依法將敖坤強判處死刑改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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