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領導報銷700萬是不是貪污?
被控簽訂虛假協議,以咨詢費的名義轉出700萬元公款為老領導報銷;私分128萬公款給屬下;參與股票配售時失職致公司損失1.2億。南方資產管理公司原總經理王廷偉涉嫌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及私分國有資產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王廷偉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法院,稱自己未將700萬元公款據為己有,不構成貪污罪。
年輕被告是國企老總
40歲的王廷偉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南方工業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該公司隸屬于大型央企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據檢方指控,王廷偉涉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3宗罪。
開庭時,王廷偉辯稱,他既沒有貪污的動機和目的,也沒有貪污的行為和結果。他將資金轉出時要么有董事長簽字,要么對錢款已經進行說明并得到領導批準,不是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
對于王廷偉簽訂假合同貪污700萬元的罪名,王廷偉的辯護人、北京市浩都律師事務所王大飛律師提出辯護意見認為,王廷偉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動機和目的,事實上王廷偉沒有將涉案的700萬元據為己有。
報銷以咨詢費名義
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偉為給老領導報銷一些招待費以及提前計提獎金,以支付咨詢費的名義,通過與幾家中介公司簽訂咨詢協議的方式,從南資公司轉出700萬元。一部分用于集團領導的票據報銷,一部分用于當年的獎勵,案發時,剩余465萬元在中介公司的賬上。王大飛律師認為,王廷偉的行為只是違反財經制度,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但不構成貪污罪。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700萬元已完全脫離了南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由王廷偉一人控制和使用,判定王廷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對于檢方指控王廷偉的私分國有資產128萬公款給屬下發獎金的罪名,王大飛律師提出,2006年底,王廷偉為獎勵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為公司作出的突出貢獻,依照公司董事會議案,提議為公司3位副總經理發放“特別獎”128萬元。王廷偉的行為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了避稅采用了不正當的發放方式,應該受到行政處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一審判其貪污罪
而法院認為,王廷偉安排3位副總以虛假協議的方式套取獎金,導致該支出未在公司的財務上計入工資或福利費用,故被套取資金無論在集團公司還是在南資公司,均不能反映出系獎金支出,故此筆支出在形式及實體上均不屬于集團公司或南資公司核定績效年薪或年終獎金的范疇,法院判定王廷偉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今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廷偉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律師請專家判研
收到判決后,王廷偉提起上訴。王大飛律師將王廷偉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提交給了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咨詢專家委員會,委托高銘暄、趙秉志、儲槐植、張泗漢、盧建平等5位教授對該案進行專家論證,專家們經過認真判研一致認為:王廷偉為了發放公司獎勵、為領導報銷而以支付咨詢費的名義從公司套取700萬元是違反財經紀律的私設小金庫的行為。王廷偉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王廷偉為了獎勵為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依據公司《議案》發放獎金的行為,雖然在程序上不符合公司規定,但是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此案目前正在二審法院審理中。(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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