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能幫助他人或企業成為“行業杰出貢獻人物”、還可以申請國務院特殊津貼等榮譽,詐騙書畫家、企業家、醫生等80余名各行業人員及10余家企業49萬余元。昨天記者獲悉,中國社會調查所所長李冬民因犯詐騙罪被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款6000元。
李冬民今年64歲,河北省唐縣人,碩士研究生文化。法院審理查明,中國社會調查所未在國家相關部門依法注冊、備案。2009年5月,經中國社會調查所所長李冬民同意,盧志科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的名義與中國社會調查所簽訂合作協議。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間,盧志科伙同王志民、李亞男、夏慶國、王剛建、彭曉玉(均已判刑)等人,在豐臺區西局南街368號326房間、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賓館寫字樓523房間等處,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國發國才文化交流中心租用的北京市100053信箱62分箱、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國發國才文化交流中心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作為主要收款渠道,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獲取受害人相關信息后,以電話聯系、寄送虛假宣傳材料等方式與受害人進行聯系,并以“中國社會調查所”的名義,向受害人介紹開展的“2009年度最具投資價值項目”“全國國學專家”“2009年度中國杰出藝術人物”“感動中國十大驕子”“全國易學行業策劃大師”等虛假評選活動。他們以收取評審費等名義騙取80余名被害人、10余家被害公司企業錢款共計49.698萬元。
被告人李冬民明知盧志科等人所進行的評選活動系虛假,仍提供中國社會調查所印章及文件供盧志科等人使用以及為該虛假評選活動提供便利,并以管理費的名義收取16萬元。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李冬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冬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已將分得的贓款退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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